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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6條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2.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6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3.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6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二、主文。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四…
  4.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6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5.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0條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6.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1條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7.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2條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
  8.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四、放置…
  9.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
  10.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
  11.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12.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13.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14.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15.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
  16.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17.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條 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18.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警察機關管轄案件有爭議者,由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管轄。
  19.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26條 實施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其記載要點如左:一、受訊問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二、違反行為之事實。三、訊問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20.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6條 (刪除)
  21.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6條 (刪除)
  22.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6條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
  23.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0條 (刪除)
  24.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1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設置「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簿」登記之。
  25.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2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
  26.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3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27.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4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28.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非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當地主管機關並應於五日內核復。
  30.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各級學校因軍訓教學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軍訓用槍砲、彈藥。前項學校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槍砲、彈藥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