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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 200 頁-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五款所稱學術研究試驗機構,指大學院(校)及政府或財團法人所屬之科技與試驗機構。
-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2條 …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 行政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計、硬質玉米水分計、車輛排氣分析儀及照度計等十二項檢定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二、在國內具有完善之測試設備及場地,並足以執行受委託業務。三…
- 行政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受委託執行衡器檢定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法人。二、在國內具有完善之測試設備及場地,並足以執行受委託業務。三、測試實驗室應為度量衡專責機關評鑑通過或…
- 行政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 行政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三、未依第六條規定於限期內報請備查。四、未依第七條規定通知。五、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保存相關文件。六、未依第九條規定於期限內改善…
- 行政溫泉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溫泉之觀光發展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溫泉區劃設之土地、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衛生、農業、文化、原住民及…
- 行政溫泉法 第4條 …地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地方政府為開發公有土地上之溫泉,應先辦理撥用。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或礦業權者,主管機關應輔導於一定期限內辦理水權或礦業權之換證;屆期仍未換證者,水權…
- 行政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需要,同意將雙方產製之水文資訊對等互惠且免費提供者。三、各級政府機關因辦理業務需要,請本署或本署所屬機關提供水文資訊協助者。
- 行政水利法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水利法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水利法 第13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水利協進會。
- 行政水利法 第18條 …。五、水運。六、其他用途。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 行政水利法 第29條 …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 行政水利法 第60條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行政水利法 第83-4條 …、都市計畫、地政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者、專家或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逕流分擔計畫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
- 行政水利法 第83-6條 …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
- 行政水利法 第84條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一、水權費。二、河工費。三、防洪受益費。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 行政水利法 第86條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內陸通航水道及其港埠工程,得向通行之船舶徵收河工費,其徵收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訂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7條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2條 …象,以經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自來水營運單位或縣(市)政府核准之自來水合作社為限。
-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農田如下: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二、都市土地劃定為保護區或農業區現供…
-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5條 …屋損失數目,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水災生活救助,有關水災生活救助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水災受災戶配合勘災。但經通知二次未配…
-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6條 …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遭受水災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前項所稱水災安遷受災戶,指水災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
-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7條 …住戶淹水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六、農田受災救助:每戶農田受災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其流失每公頃最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埋沒每公頃最…
-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10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
-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前項事項並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相關政府機關。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期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