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