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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相關研習活動。
  2.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一、執行機構或法人不適任。二、執行機構或法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其內容顯有不當,經主管機關輔導限期改善仍不改善。三、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最佳利益有…
  3.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具有社會工作、護理、法律、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專業證照者與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代表,辦理執行機構及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監督事宜。前項監督事宜以促進本辦法各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為範圍。
  4.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執行本辦法所需相關經費。
  5.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下列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通報前,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法規進行關懷、輔導、查訪或調查,並辦理下列事項,以確認兒童及少年有無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一、戶政事務所對逕為出生登記或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之六歲以下兒童,應依戶籍法…
  7.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4條 …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兒童、少年及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對於第一項之通報,應妥善維護當事人隱私,除法律另有規…
  8.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三十日內提出評估報告。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通報事由之確認。二、問題診斷…
  9.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性服務。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一、社政:提供關懷訪視、…
  10.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整合性服務時,應實施個案管理、追蹤、確認服務狀況及進度,並做成個案紀錄。
  11.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第六條提供服務相關機關,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一年至少二次。
  12.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與協助之宣導、教育訓練。
  13.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14.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得進行脆弱家庭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各級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前項所需之必要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之義務。主管機關依前二項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
  15.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2條 …,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項…
  16.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二、將無依…
  17.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4條 …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警察機關尋獲被遺棄或走失無依兒童及少…
  18.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警察機關之通知後,應請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居住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並填具評估表,評估其家庭適任程度。前項評估應於二星期內完成,並以書面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9.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20.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依下列方式處置: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
  21.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8條 …出養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期間為一年。
  22.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3條 …障礙者對於權益受損事項,經向爭議事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權益受損協調(以下簡稱協調案件)後,不服其協調結果者,得於接獲協調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協調申請書,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文件向本…
  24. 行政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8條 …日,並以一次為限。本部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25.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26. 行政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2條 …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
  27. 行政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4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28. 行政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29. 行政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10條 …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前項撫慰金之發給,於遺屬有二人以上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其中任一人後,應共同具領之,並準用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30. 行政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