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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 200 頁-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6條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6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遇有特殊情形,並得呈准舉行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
- 行政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機關團體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領自衛槍枝執照應備具之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其式樣如附件一、附件六及附件七。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甲種自衛槍枝損壞彈藥增耗,應填具槍枝損壞彈藥增耗申報書,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申報書式樣如附件十。
- 行政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6條 徵借自衛槍枝,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徵借憑證,交由所屬警察局,轉發槍枝持有人收執,徵借憑證式樣如附表一。
-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共同清理機構歇業時,應於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歇業報告書,並檢具原核發之設立許可函及營運登記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逾期未陳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行廢止。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6條 教育費用之賠償,應由各校以書面通知畢業學生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並通知其原服務單位。屆期未繳納者,由各校依法追繳。畢業學生或連帶保證人應於接獲各校前項書面通知後三個月內繳納。但有具體事實無法一次繳納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
-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6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 行政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回訓,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應將辦理回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辦理回訓前十五日,公告周知。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得依前項公告,參加回訓。回訓課…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所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二、樣本之型態、數量、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三、採樣人之姓名、職稱及服務機關。
- 行政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6條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將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
- 行政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 行政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出資種類,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出資種類;其中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貨幣債權、公積、股息與紅利、公司債轉換股份及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合計應占資本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 行政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 行政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民防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 行政民防法 第16條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四、身心障礙者。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 行政民防法 第26條 (刪除)
-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6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6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由警政署統籌調配,並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編列預算購置警用武器彈藥,得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
- 行政保全業法 第6條 保全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於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 行政保全業法 第16條 保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備應有之設備。二、違反第九條規定,不為投保責任保險或中途退保。三、違反第十條規定,對僱用之保全人員不送審查、經審查不合格而仍僱用…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駐衛警察隊員在五人以上未滿二十人者設小隊,置小隊長一人;二十人以上者設隊,置隊長一人;三十人以上並得置副隊長一人。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6條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