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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6-1條 為增進監視員反映案件之技巧及熟稔標準檢驗局業務現況,標準檢驗局得不定期舉辦講習活動,並視活動安排發給監視員獎品。
  3.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對其驗證之產品,應執行監督。
  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構於情況特殊時,得執行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前項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驗證機構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定後始得銷毀;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紀錄。驗證機構應於委託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驗證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標準…
  1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驗證類別、項目或其他事項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驗證機構經認證基金會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驗證範圍之商品驗證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前二項…
  11.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1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7條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未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之業務。
  1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8條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9條 經認證基金會證明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給予認證之驗證機構,標準檢驗局得免依前條規定進行定期查核。
  15.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構未續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前已受理之驗證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1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1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一、主動申請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二、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三、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原則…
  17.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3條 …模式(模式四):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9001)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發、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五、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
  19.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4-1條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但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但商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
  20.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7-1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經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查核結果不符合,而無法改正或未依規定期限改正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符合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報驗義務人處置前項商品時,應向檢驗機關申請拆封或…
  21.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0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22.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一、自行申請註銷。二、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前項證書經註銷者…
  23.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1-1條 經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之驗證登錄型式商品,其不符合部分與驗證登錄商品屬構造相同者,該驗證登錄商品視為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24.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2條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如有遺失或毀損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人如有需要,並得申請加發證書。申請系列產品登錄,經審查符合者,逕予換發新證書。
  25.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3條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驗證機關(構)得依該協議發給申請人驗證證明。
  26.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度量衡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認證並取得其核發之CNS17025或ISO/IEC17025認證證書。三、最近四年內曾參與國際關鍵比對或輔助比對。
  29.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受託機關(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年限,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過期文件,應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始得銷毀,並應保留銷毀紀錄。
  30.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1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隨時監督考核受託機關(構)執行受託業務,並每年至少考核二次,受託機關(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督考核有缺失者,應於限期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