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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 200 頁-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二、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公眾通信設備。四、其通信網路與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前…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經營者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8條 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地址、射頻設備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適用前項規定;其射頻設備變更採相同廠牌型號時,得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經營者之固定地球電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選用任一衛星系統組成衛星通信網路。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經營者應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所定衛星通信業務分配頻段,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主管機關為因應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經營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經營者應指派具備經驗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或監督固定地球電臺發射信號之運作。經營者使用之電功率應以滿足實際運用之需求為限,如有干擾發生時,經營者應降低功率或暫停其運作至改善為止。地球電臺發射頻率容許差度及大容許混附發射功…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經營者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遭受其他業者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化情況時,應先自行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各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測,其未按規定使用或設備故障致干擾他人通信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必要時得限制其使用,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相介接時,不得逾其特許業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衛星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規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其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二、各項服務收費標…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使用者。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一、有關業務者。二、有關財務者。三、有關…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經營者營運不當或通信品質不佳,足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經營者核對及登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用戶資料,得以該機關(構)公…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者,除應於預付卡售出時即將購買者資料記存,並應於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資料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6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5條 有線播送系統不得委託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8條 …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所提供之節目或廣告。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線播送系統暫停播送或終止經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但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停止播送者,不在此限。二、一個月前於專用頻道、相關節目或以書面通知訂…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5條 …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繼續經營:一、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之證明文件。二、前款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出具其與該有線播送系統為關係企業之聲明書。前項繼續經營之期限及…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6條 …統共用頭端。三、虛設頭端。四、擅自停止播送逾一個月。五、終止經營。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或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失其效力者,原經營者應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定期限內將所布纜線拆除;其未自行拆除者,得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為拆除及處置,並向原經營者請求償還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下列審查項目檢具相關文件及說明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基本資料。二、股權結構。三、組織及員…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3條 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表(如附件)之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進行審查。申請表或有關文件之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命系統經營者提出說明,並得列入未來之營運計…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6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經營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未來九年之經營策略、營運方針之具體內容及時程規劃。二、經營規劃是否切合數位化趨勢作對應投資,並具體反映於財務計畫及其評估。三、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服務計畫,並應包括經費預算…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1條 …否足以實現未來營運計畫。二、提升工程技術及數位化發展計畫三、經營地區是否已全區通過查驗,使用七百五十百萬赫(MHz)或以上頻寬。四、服務暫未到達區佔經營區比例。五、是否有光纖到府或其他高速傳輸建設計畫及期程。六、是否有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