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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 200 頁-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3-1條 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4條 矯正學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及專任教師、輔導教師代表組成之,以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5條 矯正學校設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6條 矯正學校設輔導會議,由輔導主任、教務主任、訓導主任、醫護室主任、全體輔導教師、導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輔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輔導上重要事項。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7條 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查驗其判決書或裁定書、執行指揮書或交付書、身分證明及其他應備文件。執行徒刑者,指揮執行機關應將其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參考之事項通知矯正學校;執行感化教育處分者,…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8條 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依規定個別製作其名籍調查表等基本資料。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5條 …期間為四個月以內者,得於行第四十三條之調查時,一併為之。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前,將其預定出校日期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對應付保護管束者,並應通知觀護人。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學之學生,應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6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別、學業及言行紀錄。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7條 學生在校內死亡者,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並即報知檢察官相驗,聽候處理。前項情形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無人請領屍體者,應冰存屍體並公告三個月招領。屆期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前二項情形,應專案報告法務部。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8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如係金錢,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如…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9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並應報告法務部。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0條 …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具領者,依第四…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1條 矯正學校之教學,應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應強化輔導工作,以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一般教學部應提供完成國民教育機會及因材適性之高級中等教育環境,提昇學生學習及溝通能力。特別教學部應以調整學生心性、適應社…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2條 矯正學校之一般教學部為一年兩學期;特別教學部為一年四期,每期以三個月為原則。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3條 矯正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二十五人。但一班之人數過少,得行複式教學。男女學生應分別管理。但教學時得合班授課。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4條 矯正學校應依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就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之特性所指導、設計之課程及教材,實施教學,並對教學方法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需要。矯正學校就前項之實施教學效果,應定期檢討,並送請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作調整之參考。一般教…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5條 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一般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二小時;特別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十小時。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聯誼活動、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6條 矯正學校應儘量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活動,以增進學生學習機會,提昇輔導功能。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7條 矯正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其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8條 矯正學校之一般教學部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國中技藝教育班、實用技能班及特殊教育班等班級。一般教學部之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得依其意願參與特別教學部;必要時並得命其參與。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9條 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依下列規定:一、國民教育階段:六歲以上十五歲未滿。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教育階段:十五歲以上十八歲未滿。前項入學年齡得針對個別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或學習、矯正需要,予以提高或降低。前項入學…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0條 矯正學校對於入校前曾因特殊情形遲延入學或休學之學生,應鑑定其應編入之適當年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入學或復學,並以個別或特別班方式實施補救教學。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就讀學校於矯正學校索取學生學歷證明或成績證明文件時,…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1條 矯正學校對於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但每級之延長,不得超過二年或其執行期限。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2條 …,其賸餘在校時間尚得進入高一級教育階段者,逕行編入就讀。矯正學校對於下列學生得輔導其轉讀職業類科、特別教學部或其他適當班級就讀:一、已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不適於或不願接受高級中學教育者。二、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者。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3條 …滿或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國民教育階段,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畢業證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併同原校畢(結)業生冊報畢(結)業資格,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4條 矯正學校得依學生之興趣及需要,於正常教學課程外,辦理課業或技藝輔導。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5條 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未完成該教育階段者,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許其繼續就讀;其符合出校條件時係於學期或學年終了前者,矯正學校亦得提供食、宿、書籍許其以住校方式繼續就讀至學期或學年終了為止或安排其轉至中途學校寄讀至畢業為止。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6條 前條學生欲至學籍所屬以外之學校繼續就讀者,得於其出校前,請求矯正學校代向其學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7條 矯正學校畢(肄)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2條 矯正學校對於送入予學生或學生持有之書刊,經檢查後,認無妨害矯正教育之實施或學生之學習者,得許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