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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 200 頁-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4條 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4條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24條 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34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二、候選人登記,應於…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0條 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1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2條 同一組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並應將辦事處地址、負責人姓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3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4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6條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6-1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7條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前項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7-1條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前條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進行查證,不得接受下列各款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一、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7-2條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應留存受委託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眾及條件、前條第二項之切結書等完整紀錄;該紀錄自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時起,應留存四年。前項應留存紀錄應包…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7-3條 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前項所稱深度偽造,…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8條 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罷免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或所屬之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二個…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9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54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4條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74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84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94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04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
-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14條 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選舉投票日之翌日止,國家安全局應協同有關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安全維護事項;其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定之。
- 行政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殯葬服務業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第二款相關項目必要時得整併之:一、殯葬服務業之組織規模。二、個人資…
- 行政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殯葬服務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
- 行政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授予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凡大綬初授為三等,領綬初授為五等,襟綬附勳表初授為七等,襟綬初授為九等,遇有特殊情形時,得提高等次授予之。前項初授勳章等次之限制,於授予外國人時,不適用之。
- 行政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條例授予勳章時,並附發同種小型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