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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貿易法 第27-1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2. 行政貿易法 第31條 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停止輸出入貨品之出進口人,其在受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明屬實者,仍得辦理該交易行為貨品之輸出入。
  3.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標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一、未能有效維持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二、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5.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採行各項安排,以利評鑑單位辦理稽核。
  8.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產品之標示、廣告及宣傳不得有使第三者誤解為產品驗證之表示。
  9.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驗證基準經標準局修正或變更時,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標準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評鑑單位應於轉換期限後一個月內確認全部廠商已完成改正。
  10.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3條 認可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標準局應檢視最近三年追查稽核及審核結果,確認符合規定後,通知廠商換發新證書。原已取得HACCP驗證認可登錄證書之廠商,後經申請並核准EU驗證認可登錄者,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限與EU驗證認可登錄證書…
  11.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登錄之基本資料或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評鑑單位申請變更。但遷移廠址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評鑑單位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核,審核不…
  12.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工或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向評鑑單位報請備查,如受勒令停工或停業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評鑑單位報請備查。前項自行停工或停業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備查期…
  13.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6條 以詐偽方式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標準局應撤銷其認可登錄。
  14.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局應廢止其認可登錄: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稽核,經發現不符合驗證基準且無法改正。二、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完成,或再赴現場確認仍不符合驗證基準。三、未依第十條規定採行各項安排,以利…
  15.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經標準局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回認可登錄證書,並得請求標準局作成註銷標示後發還。經標準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應自處分送達之次日起四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驗證,如認可登錄…
  16.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認可登錄證書者,得於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評鑑單位並得依外銷食品及飼料廠場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辦理追查稽核。
  17.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4條 …質管理制度: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9001)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發、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產品試驗之原型式一致。五、…
  19.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產品驗證標誌(VPC標誌)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前項圖式及識別號碼,由驗證機關(構)發給證書時指定之。
  20.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使用產品驗證標誌時,應將前條規定之圖式連同識別號碼,以不易磨滅方式標示於產品本體之顯著部位。但產品太小無法標示時,得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後標示於包裝或容器上。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一…
  21.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關(構)對適用工廠檢查模式且經驗證產品之生產廠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檢查,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該證書名義人。經前項檢查不符合規定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應由驗…
  22.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關(構)對驗證之產品,得不定期於市場購樣或向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取樣,實施產品測試。證書名義人對於前項測試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複驗就原樣品為之。但原樣品無剩…
  23.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生產廠場、營業所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前二條規定之工廠檢查或產品取樣測試,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對前項檢查、測試或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4.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已取得產品驗證之產品,其驗證標準修正時,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驗證機關(構)得通知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或變更後驗證標準申請換發產品驗證證書。
  25.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6條 經驗證之產品如有變更,證書名義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試驗項目變更者,應申請增列系列產品驗證,並繳回原證書,申請換發新證書。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
  26.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經驗證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27.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產品驗證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證書名義人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新證書。
  28.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9條 產品驗證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
  29.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驗證機關(構)應廢止其產品驗證,並追繳證書:一、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標示之改正。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工廠之改正,或於改正期間開始至再檢查符合規定前所產製之產品使用產品驗證…
  30.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度量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