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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 200 頁-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除海峽兩岸相關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申請變更時,亦同:一、設立之目的或業務,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二、設立之目的或…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二、本公司章程。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二、分公司所在地。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二、本公司章程。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二、在臺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範圍。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2條 前四條規定事項有變更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在臺灣地區指定其代表人,並以之為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負責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經許可設立後至會計年度開始前不足一個月者,自許可設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之;並於每會…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於停止營業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繼續從事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繼續在…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從事之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二、從事之業務活動或營業…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0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前,在臺灣地區無營業處所或辦事處所在地,其為第八條或第十條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申報備查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2條 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依公司法規定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於修正施行時視為已取得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許可、登記或備查,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公司登記辦法 第2條 …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 行政公司登記辦法 第4條 …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行政公司登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8條 …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有特殊情形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第一項檢驗規費得於第十四條執行查驗前繳納。
- 行政公司法 第8條 …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
- 行政公司法 第11條 …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 行政公司法 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 行政公司法 第17條 …,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行政公司法 第18條 …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
- 行政公司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
- 行政公司法 第32條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公司法 第41條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七、本公司所…
- 行政公司法 第54條 …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
- 行政公司法 第71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
- 行政公司法 第99-1條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