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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 200 頁-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輔導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一、住宿或日間生活照顧服務。二、日間活動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自立生活訓練服務。五、膳食服務。六、緊急送…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提供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所定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得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場地、設備、經費或其他結合民間資源之方式辦理之。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得綜合設立,指身心障礙福…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至遲應每六個月一次。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催告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三、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四、執業之社會工…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至少指定並公告一家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之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提供適當之場地及服務窗口,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
-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3條 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派之需求評估人員,應合併組成專業團隊,執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4條 …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鑑定者,不在此限。四、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應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鑑定作業及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以下簡稱鑑定報告)。五、需求評估人員…
-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5條 …、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即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或協調鑑定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6條 …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辦理鑑定者,不受前條申請時間限制;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之鑑定時間及地點,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無法於現場完成需求評估之申請人,應另行安排時間,以適當之方式完成需求評估。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其主管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不預先通知查核,並得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查核項目包含組織管理、建築物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權益保…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主管或所屬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四年應舉辦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八年應舉辦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新設立: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應設評鑑諮詢小組,其任務如下:一、規劃、研究、諮詢及協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組成之:一、各級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四、績優身心障礙福…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8條 …鑑之項目。評鑑諮詢小組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辦理評鑑。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牌,並得發給獎勵金。公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0-1條 …影響評鑑結果。二、當次評鑑結果公告至下一次評鑑結果公告止,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處罰。依前條規定經主辦評鑑機關核發獎牌或獎勵金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評鑑結果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主辦評鑑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二、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限期改善,改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前項機構改善期限屆至後,由主辦評鑑機關實施複評。複評仍列丙等以下,或因可…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評鑑成績為丙等或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應於該機構限期改善完成前加強輔導、查核,每月應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輔導事宜。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停辦之機構,於申請復業並經主管機關審核…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下列資訊:一、識別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二、非識別資訊:(一)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3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理由…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下列機關(構)、個人提供收出養資訊:一、法院。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戶政事務所。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五、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六、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七、其他團體或專…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5條 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三、收養人。四、利害關係人。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二、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提供第二條之資訊將造成申請人心理傷害,得於提供資料前,建議其接受諮商輔導。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二、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利害關係人之認定事宜。三、第六條第二款但書事宜。四、其他與收出養資訊有關之爭議事宜。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九人…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警政主管機關之觸法預防,包括執行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兒童及少年禁制行為之查察、勸導及制止;同條第二項第七款所定法務主管機關之觸法預防,包括協調聯繫,調整防制策略,發揮防制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