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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 / 187 頁-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4條 …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法…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5條 …二十八條之程序。。前項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應設置於適當空間;無專用之空間者,得於法庭或其他地點臨時設置之。法院應於前項空間規劃充足之席位且配備合宜之資訊設備,俾利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期日程序。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8條 …事人及辯護人進行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前項通知,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為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9條 …由其他檢察官或辯護人到庭執行職務者外,應事前洽請法院改期或為適當之處理,或事先報請該管檢察長指派或委託其他檢察官,或協調由其他辯護人到庭接替其執行職務。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1條 …告在場有造成候選國民法官心理壓力而無法自由陳述之疑慮或其他不適當之情形者,得禁止或限制其在場。法院於空間、設備等各項條件許可情形下,宜儘量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被告到法院後,即使不在詢問候選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2條 其他訴訟關係人表明欲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准許之。除前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及必要之行政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法院或審判長同意,不得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前項之同意,應考量該人在場之適當性、必要性及…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3條 …應儘速將該情形通知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於必要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公告之。法院因變更選任期日,而裁定回復已除名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格者,亦應對其為前項之通知。前二項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調查候選國民法官得否於法院新指定之庭期…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4條 …場。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於選任期日程序進行過程中,宜藉由適當之程序與內容安排,減輕候選國民法官等待時之負擔,並增進其對法治之理解;惟應注意不得有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之事項。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6條 …執行事項,除既有指揮監督關係外,並應依審理本案之法院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8條 …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2條 …方式為之。法院認為詢問有前項情形者,得命改變詢問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3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5條 …之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5條 審判長應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6條 …得以選出之順序、另行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或其他符合隨機抽選精神之適當方式編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9條 …事項,亦應記載之。足以識別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另以經適當方式隔離保護之文書記錄之,不得記載於選任筆錄;法院並不得令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筆錄上簽名。選任期日進行之程序事項經記載於選任筆錄者,得僅以選任筆錄之記載…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查並決議通過後,報請主席核定之。前項審查,得由本會自行或委託適當之人,審查研究計畫之可行性,及其研究內容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間之關聯性及必要性。研究員應依第三項核定之研究計畫,確實執行,並依限提出結案報告及論文。前…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如遇助理出缺,得於重新辦理公開招考前,由候用名冊中依序聘用適當人員,免經公開招考。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0條 …、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之記載位置,宜與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為適當區隔,並採取便利遮隱之設計,俾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適時遮隱部分個人資料。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6條 關於本法第十五條各款事項,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列入調查表詢問之。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6條 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選任期日之預定進行事項、次序及其起迄時間。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9條 …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宜以適當方式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知悉審理計畫之內容。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得隨時請求閱覽其內容。法院得以上網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審理…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2條 …作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認為有變更審理計畫之必要者,得為適當之調整變更:一、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變更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或法院變更職權調查證據事項。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三、因重大事故致需取消原定…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3條 …認為有重新擬定審理計畫之必要者,得裁定再開準備程序,重新酌定適當之審理計畫:一、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主張要旨或證據調查事項有重大變更。二、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致審判程序進行事項有重大變更。三、其他…
-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前項人數之估算,宜審酌下列事項,並設定適當之倍數而計算之:一、該法院前曾受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之件數及處理情形。二、歷年選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人數。三、歷年通知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及到庭狀…
-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殊情事而無法於第一項指定日期完成篩選者,得與地方法院合意另定適當之篩選日期。地方政府篩選出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後,應製作清冊(以下簡稱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並保存之。
-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地方政府應至遲於抽選備選國民法官之三日前,以適當方式公告進行抽選程序之時間及地點;並將進行抽選程序及得指派代表到場之意旨通知相關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無相關地方律師公會可通知者,得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抽選程…
-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應分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
-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政府及地方法院配合檔案保存年限,製作二套以上備份,分別儲存於適當儲存媒體,且定期進行電子檔案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抽選紀錄及其他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以紙本方式製作之檔案,應由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
-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9條 …供資料者,應儘速以紙本、電子檔案儲存媒體、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資料予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