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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第3條 法案及歷經討論之其他重要議案,除刊載立法院公報外,得於議案通過後,由主審委員會整編,報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專輯。
  2. 立法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第6條 本院秘密會議議案之審議資料,經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公開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3. 考試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9條 …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註明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分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
  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6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
  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得分設保護庭、刑事庭;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庭。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1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1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1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
  1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強制執行、…
  1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
  1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2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2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2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9-1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
  2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5條 …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2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2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2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4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3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二、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三、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