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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 / 200 頁-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70條 …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依前項規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追回之…
- 行政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2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依本辦法事先申請許可,始得為之。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事前申報。
- 行政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3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顯處所。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空白光碟,場區內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始得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
- 行政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4條 事業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應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行政機關辦理。
- 行政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5條 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
- 行政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6條 …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後,應向檢察機關查詢事業負責人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
- 行政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7條 製造空白光碟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報書。二、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三、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 行政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8條 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事先申請變更。
- 行政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9條 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一、換發申請書。二、變更同意函影本。三、變更後事業負責人或變…
- 行政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10條 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一、換發申請書。二、變更同意函影本。三、變更後之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一、省級以上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二、會展產業相關之團體或基金會。三、公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二、曾經辦理專業展覽。第一…
- 行政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8條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一、申請書。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四、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
- 行政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母版,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碼:一、申請書。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三、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 行政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10條 …請人,限期陳述意見。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得前往申請之事業及其製造場址,實地勘查。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逕行核定者外,分局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園管局,園管局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者,會計科目、帳簿、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區內事業如擬遷往課稅區、轉投資課稅區或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應依本條例及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在園區內設立區內事業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前,按下列標準繳存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計算。二、建築物預約金:…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先順序如下:一、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得優先核配者。二、區內事業因事業需要擴充,經提出擴充計畫業經核准,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三、新投資核准通知書內載明,俟有建築物出讓時優先核配,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四…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二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承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約定期限二十年以下,期滿得續約。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六個月內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或未於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者,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土地租約,並由園管局廢止其投資案,已繳租金不予退還,土地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應以其業務實際需要者為限,在租用期間內有部分或全部不需用時,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退租,不得轉租或轉借。但建築物之轉租或轉借,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已繳之租金及公共設施…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出讓時,應先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讓受雙方議訂價格後,報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工程上之必要,或堆置材料,需使用或破壞區內公共設施者,應先行申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並依限恢復原狀。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