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二章 區內事業申請設立、變更與撤銷投資計畫及登記 第5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