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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2.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6條 申請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建築物使用執照。三、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章負責之無障礙住宅竣工查驗合格簽證表。前項第三款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
  3.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6-1條 無障礙住宅標章有效期間為五年,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內,申請人得檢具前條規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4.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6-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查,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結果未符合第三條所定設計基準者,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除依該規定辦理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
  5.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無障礙住宅標章:一、使用執照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二、提供不實資料、虛偽陳述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條第一項之抽查或勘查。四、…
  6.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支應。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補助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後公告之:一、申請資格。二、申請期限。三、…
  7. 行政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6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一、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
  8. 行政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16條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9.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6條 專用下水道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一、開發區域地形圖(含集水區)及規劃總圖。二、專用下水道排水區域範圍總面積。三、專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五、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六、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
  10.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
  11.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6條 投資計畫之各階段投資進度及建設內容,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新市鎮開發建設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前項最低建設使用程度,除主管機關依新市鎮土地發展及實際建設使用需求,於標租土地公告另有規定外,為下列情形之一:一、投資建設之建…
  13. 行政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補助者應依第四條之公告,檢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於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受理申請單位或機關提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即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
  14.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於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特定區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證明),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定投資計畫失其效力。前項投資…
  15.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6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者:(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三)第三級…
  16.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6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其區劃面積得增為二百平方…
  17.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6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18.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6條 新市鎮特定區核定後,主管機關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實施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前項協議價購成立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耕地承租人因第…
  2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標售或標租土地時,投資人應附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參與投標。投資人標得土地後,應即依投資計畫規定之進度實施建設。主管機關並應依投資計畫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經檢查發現有未依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時,…
  2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6條 新市鎮開發之規劃設計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前項以外之土地取得、工程設計施工及經營管理等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支應。新市鎮開發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來源如下:一、主管機關…
  22.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6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申請結構安全評估,其評估報告書,得視為前條所定之評估報告書。
  23.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
  24.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繳納差額地價、第十七條第二項繳納罰鍰、第三項遷移土地上之設施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拆除回復原狀之期限,均以三十日為準。
  25.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限期建築使用之期限,以二年為準。
  26.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6條 海埔地之開發,應由開發人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8.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6條 施工期間,開發人應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紀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認可時一併送請主管機關審查。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各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引起公害之原因者,應依契約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或停工。
  29.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6條 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應繳納審查費,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審查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30.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6條 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