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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3 / 200 頁-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1條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2條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3條 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4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5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6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7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8條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9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1條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8-1條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三、權…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31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1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1-1條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1-2條 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51條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61條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
-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81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七十九條第六款由法院裁罰外,由各級主管機關裁罰之。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限合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0條 會計師查核現金出資,應查核出資繳納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證;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查核債權出資,應查核其對有限合夥之債權發生原因是否確實。出資已動用者,應查核有限合夥之附表說明,並核對各項憑…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1條 會計師查核技術作價、股票抵繳或其他財產抵繳出資,應查核合夥人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有限合夥核給之出資額。前項技術作價或其他財產抵繳出資,除僑外投資有限合夥外,會計師應另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2條 會計師查核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應查核合夥人姓名及合夥契約約定之抵充金額,如檢附鑑價報告者,應評估是否採用。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3條 會計師因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取回出資額或退夥等原因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減少實收出資額,應查核合夥契約、合夥人姓名、取回出資額等,於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資原因及減資前後之出資額。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4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應依出資額變動表及附表查核出資額是否確實。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出資額,應將依本辦法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查核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前項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5條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查核出資額變動表或營運資金變動表、附表名稱及所屬日期。二、受查核有限合夥名稱及有限合夥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有限合夥統一編號。三、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四、…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6條 外國有限合夥增加或減少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數額者,應編製營運資金變動表,並加蓋外國有限合夥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印章,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增加營運資金全部為現金者,不在此限。會計師應將前項…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