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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4條 關於終局評決之表決事項,宜事先以適當方式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並使檢察官、辯護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3條 …院應先使當事人、辯護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更審案件之審理,應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本案爭點、證據內容、歷審判決結果及撤銷發回之原因,並注意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9條 …,而駁回上訴或以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之情形,其經斟酌認為適當者,得不就科刑範圍辯論之,並得不賦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7條 …估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諮詢會議、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之。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8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以適當方法蒐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調查、研究成果。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設置獎助金或研究獎金,以獎勵前項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調查、研究。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30條 …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專題研究。三、辦理專題模擬法庭。四、其他認為適當之項目。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37條 司法院於成效評估委員會提出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後,應儘速以適當方式公布其內容。
  8.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6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項目、範圍、利用方式,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救濟方式。前項情形如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得自由選…
  9.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7條 …公文書應列密等,並以密件方式處理。但個人資料已經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且可用以對照識別所遮隱個人資料之資訊(以下簡稱對照識別資訊),業經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指以組織、人事、場所…
  10.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0條 …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且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法院或檢察官辦理其他案件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非有必要,應避免於筆錄或其他可供閱…
  11.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5條 …個人資料檔案。地方法院傳送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前,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使其無從直接辨識及聯繫特定個人,並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12.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7條 …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之使用安全無虞者。前項情形,司法院認為適當者,得視其實際需要,另行提供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數據。
  13.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3條 …案件送上訴或執行時,應存放於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之專用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並由書記官予以封緘、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及接縫處後,移交予專責單位人員歸檔保存。依前項規定傳遞資料時,收受雙方應檢視封緘完整後,製作簽收紀錄。專責…
  14.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5條 …避免資料流失。轉置時,亦同。前項情形,於更換轉置完畢後,應以適當措施完全移除原設施之個人資料,以避免洩漏。第一項、第二項設備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
  15.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6條 …之系統者,應由地方法院按其使用之必要性及需求,劃分權限及設定適當之分級管理機制,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或於必要時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地方法院應依處理業務之實際必要性及需求,設定前項人員之使用期限,於…
  16.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0條 前條第一項之情形,地方法院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主體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經過。二、被侵害之個人資料項目。三、已採取及預定採取之因應措施。四、諮詢聯絡電話及相關窗口。前項通知應於查明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事…
  17.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5條 …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於審判目的外之利用是否適當。四、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定之保密機制是否依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五、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資訊安全設備是否適足完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需求。六、第四十六條、第…
  18.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7條 …研議本辦法所定去識別化作業程序。三、評估及驗證去識別化措施之適當性。四、調查及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辦理前項事項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19.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8條 …方式發給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後以補發現金、匯寄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一、當日不及發給。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三、經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前請求。四、其他地方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旅費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
  20.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融機構帳號,填具預借費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地方法院預借款項。前項相關必要費用之預借,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但候選國民法官確有預借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之需求,已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經地方法院審核後…
  21.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條 法院為達前條所定目的,應規劃符合隨機抽選之選任流程,及以適當之調查程序,於過程中排除不具參與審判資格及依法拒絕參與之候選國民法官,同時兼顧程序進行之順暢及效率。檢察官、辯護人應盡力協助法院完成前項所定選任程序。第一項所稱…
  22.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條 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
  23.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0條 法院應定於選任期日前適當時期,自當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中抽選出應通知於選任期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俾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完成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知。前項年度之認定,以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24.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2條 …應於相當時間前,指定預定進行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並以適當方法使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知悉。抽選程序,得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法庭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於抽選程序到場之情形,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提解其至…
  25.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4條 …讀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所使用之複選名冊後,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自複選名冊隨機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
  26.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6條 …、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抽選結果資料應由專責單位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27.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6條 …法官無庸到庭;於必要時,並得先行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告知之。候選國民法官表明其不具參與審判資格或拒絕參與審判,經法院審核結果未予除名,應記錄該情事;認有必要者,得以前項所定方式通知或告知不予除名之原因及…
  2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0條 …辯護人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文書之傳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輸方式為第一項之送交。法院決定以前項方式送交名冊時,應考量資通安全之維護,並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遮隱…
  2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2條 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於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交付前項調查表複本與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者,應於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之。法院…
  3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3條 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自行摘記預供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重點事項。但不得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調查表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