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第7條 法院斟酌前條問題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