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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
  2.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項。八、關於同仁福利事項。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十、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8-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
  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0條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十、關於資通安全之推動及…
  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項規定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法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6-5條 …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7.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大法官助理為司法院之聘用人員,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8.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敘薪。前項所稱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指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取得該項考試之及格證書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指取得該項考試之考試及格證書者。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曾任法官助理職務之大法官助理,如自…
  9.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大法官助理應實施到職訓練與在職訓練。前項到職訓練為六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至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大法官助理到職之當年度,得經核可免除全部或一部在職訓練時數。
  10.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綜理相關事務。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
  11.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大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由書記廳自行或委託法官學院辦理,課程內容應以憲法訴訟相關議題為主。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憲法訴訟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
  12.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大法官助理參加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不得妨礙本職事項,並依差勤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1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2條 …則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考試程序列有訓練者,其訓練成績另行單獨計算並依各該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14. 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一項…
  15. 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16.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本考試飛航管制與情報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航空英語能力檢定;飛航管制…
  17.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1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
  1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20.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3條 職前研習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基礎訓練由法官學院自行或委託辦理;實務訓練由法官學院委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21.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5條 職前研習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基礎訓練為四十小時,實務訓練期間如下:一、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資格或候補公證人者,四個月。二、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五款資格者,二個月。三、免經職前研習聲請參加者,一個月。曾兼任法院公證…
  22.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7條 …,視為研習成績不及格:一、無故未按通知期別參加研習。二、基礎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基礎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三、未依規定繳交實務訓練書類習作。四、研習期滿前離訓或退訓。五、基礎訓練考試成績不及格。學習公證人因前項…
  23.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8條 學習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辦理實務訓練之機構應即陳報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認必要時,得施以退訓之處分:一、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二、不服從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三、品德、操守…
  24.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1條 學習公證人於研習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專心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公證人之指導;如有違反,依該規定處理。前項訓練規定,由法官學院訂定之。
  25.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2條 實務訓練指導公證人之資格如下:一、連續執行公證職務二年以上而未曾退職或受停職、免職、撤職或除名處分。二、其通曉外文能力,經核定為英文第二級以上。三、得辦理公證及認證事務。每位指導公證人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公證人不得逾五…
  26.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3條 法官學院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前項考察,得邀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地區公證人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27.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4條 學習公證人完成實務訓練時,應繳交公證書及認證書習作各二十件。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應繳交認證書習作十件。指導公證人應依實習期間表現及習作,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陳報法官學院。
  28.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5條 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兩項訓練均及格者,由法官學院發給合格證書,並將成績陳報司法院。
  2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3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