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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限期內提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營業狀況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
  2.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
  3.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4.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7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併入其所屬本國保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計算淨值及劃分資本等級,且資本等級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並應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
  5.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8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資格,須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之規定。但依該準則第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充任者,應具備國際保險專業知識或外匯業務之經驗。
  6.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9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各種保險商品,除應依下列各款辦理外,並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有關商品研發、商品正式開發、商品準備銷售程序及商品簽署人員專業訓練規定,以及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及保存規定辦理…
  7.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0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提存各種準備金,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將金管會指定之精算簽證項目,併入其所屬本國保險業總公司或外…
  8.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1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對資產品質之評估、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應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9.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2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10.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應建立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前項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程序。二、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及流程…
  11.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4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應確認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以外幣收付之…
  12.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運用,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
  13.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
  14.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1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
  15.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6-2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得透過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士(以下簡稱中介人)依本辦法及洗錢防制法等規定,或不低於前開規定之標準,協助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其執行方案及中介人名單應報金管會備查:一、中介人協助…
  16.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6-3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投保及業務往來。二、應加強瞭解投保及業務往來目的及預期之交易活動,…
  17.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人直接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19.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0.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1.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已發生理賠負債後提存賠款準備金。
  22.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
  23.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特別準備金:一、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扣除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之總和,應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二、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
  24.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購買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購買下列各款國內有價證券:一、公債。但不包括可交換公債。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
  25.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特別準備金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以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購買下列各款國內有價證券:一、國庫券。二、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26.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人依前二條辦理資金運用時,其資金之計算,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決(結)算數額為準。
  27.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提存之特別準備金除作為彌補年度純保費虧損之用外,不得收回。
  28.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保險實施前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所累積之特別準備金,應轉入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特別準備金。
  29.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人停業或停止辦理本保險時,本保險各種準備金應移轉併入承受該項業務之其他保險人所辦理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提存。若無其他保險人承受該業務,且辦理本保險之責任了結而特別準備金餘額為正數時,應將該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予財團…
  30.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