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2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