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82 / 200 頁
  1.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6條 有限合夥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合夥人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有限合夥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法院裁定解散,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
  2.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7條 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查閱、抄錄或限制其範圍。有限合夥下列登記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一、名稱。二、…
  3.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8條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
  4.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9條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5.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1條 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6.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7.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
  8. 行政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有限合夥法第四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10條 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有限合夥網站公示資料,每一有限合夥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10. 行政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11條 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
  11. 行政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三、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加出資額登記,或外國有…
  12. 行政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1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3.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0條 商業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會、局、處、署、黨、隊、中心、縣(市)府、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教育會、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
  18.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1條 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單字。二、我國及外國國名。三、業務種類。四、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19.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2條 商業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20.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3條 商業所營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申請:一、政府依法實施專營。二、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21.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4條 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商業名稱為限;所營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
  22. 行政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0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並配合處理作業之變動隨時更新。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妥為保管,有關之經辦或主辦會計人員如解除或變更職務時,應列入移交。
  25.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1條 前條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操作程序。二、輸入、輸出資料之格式。三、會計資料控制之方法,包括會計資料之輸入、處理、輸出及存取之控制。四、會計項目代號與其中文名稱對照表。五、錯誤資料…
  26.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2條 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會計項目之建檔。二、記帳憑證之登錄。三、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四、會計分錄之過帳。五、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
  27.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3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定期對其會計處理系統進行稽核。
  28. 行政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30.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0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