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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9條 (刪除)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76條 (刪除)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6條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五○公分。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6條 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積,震力係數應以左列公式計算:C≧0.075(1-H/40)ZC:地下震力分佈係數。H:公尺,地下建築物各部份距地盤面之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時,以二十公尺計。…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6條 地下建築物內不得存放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瓦斯供氣管路應依左列規定:一、燃氣用具應使用金屬管、金屬軟管或瓦斯專用軟管與瓦斯出口栓連接,並應附設自動熄火安全裝置。二、瓦斯供氣幹管應儘量減少而單純化,表面顏色應為鉻黃色。三、天…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6條 地下通道之緊急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排水管、排水溝及陰井等及其他與污水有關部份之構造,應為耐水且為不燃材料。二、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應為消防設備用水量及污水排水量總和之二倍。三、排水管或排水溝等之末端,不得與公共下…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6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有排水設備及可供垃圾集中處理之處所。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之值的二倍。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6條 高層建築物依設計用風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角不得大於千分之二‧五。高層建築物依設計地震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所引致之二次力矩,倘超過該層地震力矩之百分之十,應考慮二次力矩所衍生之構材應力與層間位移。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6條 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6條 高層建築物之升降設備應依居住人口、集中率、動線等三者計算交通量,以決定適當之電梯數量及載容量。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0條 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1條 …和註在方格中間。圖示如左:│││─┼1┼─1┼─3(9)1(6)2│││─┼4┼─2─┼─5(18)4(12)2─┼5┼─4┼─│││(三)依交點數及坵塊邊長,求得坵塊內平均坡度(S)或傾斜角(θ),計算公式如左:nπh…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2條 …├─────────┼─────────────┤│7>M≧6│斷層帶二外側邊各五十公尺│├─────────┼─────────────┤│M<6或無記錄者│斷層帶二外側邊各三十公尺內│└─────────┴─────…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3條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山坡地地面上之建築物至擋土牆坡腳間之退縮距離,應依左列公式計算:一、擋土牆上方無構造物載重者:HD1≧──(1+tanθ)2二、擋土牆上方有構造物載重者:H2QD2≧──…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5條 基地地面上建築物外牆距離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擋土設施者,其建築物外牆與擋土牆設施間應有二公尺以上之距離。但建築物外牆各點至高度三點六公尺以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應依左列公式計算:H-3‧6D≧2+──────4H:擋土…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6條 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台深度大於二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7條 建築基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A0<(1+Q)A/2A0: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建築基地面積。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主管建築機關審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8條 …乘以二,其公式如左:法定最大容積率H≦────────×3.6×2法定最大建蔽率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9條 下列地區之工廠類建築物,除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一、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二、非都市土地…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6條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6條 前條建築物之設計依下列規定: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1,依下式計算:△FA1=S×IS: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I:鼓勵係數。容積率乘以五分之二。但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不得超過二點五,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零點…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6條 老人住宅應依設計規範設計,其各層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依左列公式計算︰Σ△FA=△FA1+△FA2+△FA3≦0.2FA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6條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2條 …─────┤│D類第一組│北部氣候│2│││區│基準值=146.2X-414.9X+276.2││├────┼────────────────┤││中部氣候│2│││區│基準值=273.3X-616.9X+375.4││…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6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27.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第6條 本中心依本辦法取得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28. 行政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29. 行政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30. 行政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