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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1 / 200 頁- 行政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查核決算書表,發現有不合規定之情事時,除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外,應即依法處理。
- 行政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指定機構因履行本辦法所定業務而保有之資料,應有適當之資料保護機制。資料當事人對前項資料之查詢或其他權利之主張,應向公司為之。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資訊平臺依本辦法保有之資料,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為辦理、調查或審理洗錢防制之案件,而有必要使用前項所定之資料者,應敘明事由,向資訊平臺查詢或取得前項所定之資料。受理有關本法第…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依第二條規定建置之資訊平臺提供資料或查詢等服務,應依規費法訂定收費基準。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三條規定之受指定機構提供資料或查詢等服務需收費者,該受指定機構應擬定收費基準,併同收費項目、對象及費額之評估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受指定機構定期檢討其收費基準、項目、對象及費額…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指定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得要求其報告業務、資訊安全及資料保護情形,及提供業務經營、財務收支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受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改善相關缺失。受指定機構違反本辦…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涉及洗錢活動之風險程度,定期查核公司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性及完整性。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申報業務之查核,得隨時要求公司提出公司股東名簿及相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之查核,得請求法務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第一項之查核,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司未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裁處,如有處罰者,並應依該條第五項規定於資訊平臺註記之。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送達公司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及其附件代之,其與紙本公文送達有同一效力。主管機關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公司或其代理人同意。
- 行政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公司或其代理人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下載該電子公文。
- 行政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2條 電子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公司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公司或其代理人未於主管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主管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
- 行政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第1條 本條例所稱在臺公司,係指左列公司: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
-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有限合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0條 有限合夥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1條 有限合夥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登記:一、違反公序良俗。二、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三、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四、政府依法實施專營。五、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2條 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有限合夥名稱為限;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
- 行政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3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條 為增加事業組織之多元性及經營方式之彈性,引進有限合夥事業組織型態,俾利事業選擇最適當之經營模式,特制定本法。
-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0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1條 有限合夥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有限合夥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
-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2條 有限合夥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有限合夥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3條 有限合夥名稱,應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有限合夥名稱,不得使用與他有限合夥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有限合夥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登記外,其餘不受限制;…
-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4條 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夥人應以有限合夥契…
-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5條 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有限合夥登記:一、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延展登記或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二、有限合夥之解散,未向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