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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條 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1條 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前條安全維護裝置應依下表規定設置: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3條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空間種類│照度基準(lux)│├───┼─────────────────┼──────…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4條 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五、監視螢幕…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5條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6條 警戒探測裝置得採用下列方式設置:一、碰撞振動感應。二、溫度變化感應。三、人通過感應。警戒探測裝置得與監視攝影、照明等其他安全維護裝置形成連動效用。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7條 各項安全維護裝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26條 戲院及演藝場之舞台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構造依左列規定:一、舞台開口之四周應設置防火牆,舞台開口之頂部與觀眾席之分界處應設置防火構造壁梁通達屋頂或樓板。二、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均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所建…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36條 汽車出入應設置緩衝空間,其寬度及深度應依下列規定:一、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二、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6條 煙囪之構造除應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設備編有關避雷設備及本編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磚構造及無筋混凝土構造應補強設施,未經補強之煙囪,其高度應依本編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二、混凝土管煙囪…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56條 工作台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一、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一)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其支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二)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0條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1條 本規則所稱容積率,指基地內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前項所稱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除依本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百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計入樓地板…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2條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3條 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基地內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但以基地內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4條 …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下:L×SwAs≦──────2且H≦3.6(Sw+D)其中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L: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4-1條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5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前項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條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1條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依申請變更設計時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時,以不增加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不移到地面以上樓層者,得依下列規定提高或增加建築物樓層高度或層數,並依本編第…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1條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2條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3條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4條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5條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7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客房總數量(間)│無障礙客房數量(間)│├────────────────┼────────…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8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