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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0 / 200 頁-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4條 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調處費用。三、審查。四、召開調處會議。五、作成調處結果。六、函送調處紀錄表。前項審查時,得請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先行派員實地勘測或召開前置會議。
- 行政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受理建築師懲戒案件後依左列程序處理之:一、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或到會陳述,逾檢未答辯或不到會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二、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三、分配委員審查,擬定審查意見。四、提付委員會議…
- 行政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及職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
-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4條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科、班;並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14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四年。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後五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當次會議有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或調處者,應作成調解或調處筆錄,連同會議紀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並應送達雙方當事人。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行政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隊:一、市地重劃工程科。二、農地重劃工程科。三、農村社區重劃科。四、工程企劃科。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九、北區第一開發隊。十、北區第二開發隊。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十二、中區第…
- 行政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4條 災害預防課職掌如下:一、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事項。二、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處理、防火、防溺、防颱教育宣導及防火業務之策劃、執行事項。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與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及違規取締事項。四、防焰制…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4條 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4條 災害預防課職掌如下:一、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事項。二、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處理、防火、防溺、防颱教育宣導及防火業務之策劃、執行事項。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與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及違規取締事項。四、防焰制…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隊長主持,副隊長、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隊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4條 災害預防課職掌如下:一、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事項。二、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處理、防火、防溺、防颱教育宣導及防火業務之策劃、執行事項。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與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及違規取締事項。四、防焰制…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隊長主持,副隊長、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隊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4條 災害預防課職掌如下:一、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事項。二、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處理、防火、防溺、防颱教育宣導及防火業務之策劃、執行事項。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與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及違規取締事項。四、防焰制…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隊長主持,副隊長、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隊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4條 綜合企劃組職掌如下:一、消防政策、消防戰略、消防體制、消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估及考核事項。二、消防法之研擬及修正事項。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事項。四、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一、印信典守事項。二、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事項。三、檔案法規定有關檔案管理事項。四、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工友之管理事項。五、本署各單位研擬、修正或廢止…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24條 組長、主任、室主任、隊長之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二、本組(中心、室、隊)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五、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34條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束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 行政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基本測量及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測繪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成效評估。二、測繪規範研擬、測繪儀器檢校制度與技術研發之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三、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及測繪人員培訓。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五、基本…
- 行政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第14條 各測量隊掌理事項如下:一、轄區內基本控制點清理、檢測及補建。二、轄區內潮位站高程基準及高程控制網檢測。三、轄區內地籍測量作業。四、轄區內地形測量作業。五、轄區內海域測量作業。六、法院囑託鑑定測量作業。七、轄區內其他測繪作…
- 行政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對戶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一、對戶籍行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二、對國籍行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三、對戶口調查、人口統計業務,具有重大貢獻。四、對人口政策推行成效卓著,具有重大貢獻。五、對戶政問題研究…
- 行政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4條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部專業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三、公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