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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0 / 200 頁- 行政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訂定之。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條 為保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國家科技及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0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1條 前條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二、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三、創作名稱及創作日。四、申請日前曾商業利用者,…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2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以規費繳納及第十條所規定之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3條 電路布局首次商業利用後逾二年者,不得申請登記。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4條 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5條 電路布局非經登記,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電路布局經登記者,應發給登記證書。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6條 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7條 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8條 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積體電路者。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9條 電路布局權期間為十年,自左列二款中較早發生者起算:一、電路布局登記之申請日。二、首次商業利用之日。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21條 數人共有電路布局權者,其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電路布局權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電路布局權之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31條 第十八條第四款之所有人於電路布局權人以書面通知侵害之事實並檢具鑑定書後,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散布善意取得之積體電路者,電路布局權人得向其請求相當於電路布局通常利用可收取權利金之損害賠償。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41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規費收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0條 外國公司之名稱,由其本公司外文名稱譯成中文者,不受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前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1條 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2條 公司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申請:一、政府依法實施專營。二、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3條 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公司名稱為限;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
-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4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審查會計師查核報告時,得調閱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並應負保守秘密及善良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