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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200 頁-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對文書影本與其原本或正本是否相符,於必要時,得自行依申請人提出之文書原本或正本製作影本。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比對外國文書影本是否與該文書原本或正本相符者,亦…
-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第6條 前條之保存期限,自最後記載年度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算。本規則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已辦理終結尚未銷毀之文件證明文書簿冊,適用之。
-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6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
- 行政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第6條 駐外館處應將依本標準之收費及折合當地幣數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外交部核定者,免予公告。
- 行政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5,000元整;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160元整。(二)商務卡換(補)發費,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300元整;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11元整。
- 行政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6條 已出境役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向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換發護照之程序及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一、原持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尚未依法令應即受徵兵處理者。二、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
- 行政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以外之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人員派遣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6條 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國合會以外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或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本辦法所定捐款或實物贈與者,於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前,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前項受託者辦理…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於發展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應視個案情形及需要,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績效考核: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以外之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發展策略之諮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第6條 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前條投資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國合會委託辦理符合前條目的投…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6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6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6條 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締結程序之規定。
-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八條主辦機關於條約案簽署後,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如條約內容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者,應一併提出下列資料:一、基於影響評估確認之事實,提出具體之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二、實施條約所需經費之估算與財源籌措之方式…
-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6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單位或駐外機構配屬機構之設置、調整、裁撤及人員配置之增減,應事先會商外交部,並由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6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之待遇及福利,依原派機關駐外編制表所置駐外職務等級辦理;未訂有駐外編制表之機關,應訂定其機關職務與駐外機構職務之職級對照表,專案報經外交部核准後,據以辦理。各機關駐外人員之陞遷、待遇及福利有明顯差異時,外交…
- 行政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聘僱許可,其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為期一年,期滿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於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影本、續聘契約書影本及納、免稅證明,向外交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6條 本基金會依本辦法所進行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投資案件提報本基金會董事會或董事長核定時,本基金會上一年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6條 本基金會得主動規劃、接受委託或接受第四條所定對象之申請,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
-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6條 民間業者申請本基金會提供保證,應檢具投資計畫,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同意備查,並備妥不少於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自有資金。本基金會提供保證之授信,為中長期授信,並以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限;其用…
- 行政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校設學生指揮部、學生大隊、勤務隊。
- 行政海軍技術學校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校設航海事務部、戰鬥系統部、動力系統部、學員生大隊部、勤務連。
- 行政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校設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學生總隊部、勤務隊。
- 行政海軍陸戰隊學校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校設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連。
- 行政國防法 第6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現役軍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二、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