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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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7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2.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一般醫學訓練,辦理訓練申請人與受理訓練之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及分發,並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前項選配分發之申請資格、程序、作業方式、受理訓練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其年度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3.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施行非人體試驗之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二、細胞製備場所之證明。三、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施行計畫。前項各款…
  4.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施行第二十六條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登記,始得為之: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二、第二十五條所定相關訓練證明。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四、取得與未取…
  5.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資料及醫療機構認證情形,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上建置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項目及其施…
  6.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2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者,應依醫療法二十六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四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施行第二章第三節所定其他特定醫療技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設備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
  8.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第三章第一節所定特定醫療儀器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
  9.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醫療機構施行第三章第二節所定特定檢查、檢驗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一、專任品質主管、專任技術人員及核發檢測報告人員之醫事人員證書及專…
  10.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醫療機構經登記施行或使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後,發生終止或停止施行或使用、施行醫師或操作人員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屬第三條及前條情形者,應先向…
  11.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有逾越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之適應症者,除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12.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醫療機構經依本辦法廢止登記者,自受廢止登記之日起二個月內,不得就同一項目重新申請登記施行或使用該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
  13.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醫療機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施行附表三所定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之施行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細胞治療項目。三、適應症。四、符合前條規定之專任操作醫師。五、施行方式。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七、費用…
  14.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醫療機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施行附表三以外之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之施行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細胞治療項目。三、適應症。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專任操作醫師。五、施行方式。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七…
  15.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申請案,核准其施行期間;醫療機構得於期限屆至前,申請展延。
  16.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涉及細胞處理、培養或儲存者,應自行設置或委託細胞製備場所執行。前項細胞製備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相關規範。第一項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應檢具符合前項操作相關規定…
  17.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所使用之人體細胞、組織,應以器官保存庫提供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當次治療所取得。二、自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認可之細胞製備場所所取得。前項器官保存庫設置資格、條件、許可及其…
  18.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醫療機構應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核准之計畫施行;除病歷外,應另製作相關紀錄,至少保存十年,並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細胞治療之項目及相關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前項紀錄之內容,應包括治療之日時、場所、治療內容、不…
  19.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該技術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反應、救濟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經其同意,並簽具同意書。
  20.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於每年度終了三個月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提出施行結果報告。前項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治療案例數。二、治療效果。三、發生之不良反應或異常事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中…
  21.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或終止其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未依核准之計畫施行。二、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三、未依前條規定提出施行結果報告。四、細胞製備…
  22.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醫療機構除為治療之目的,不得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一、眼整形。二、鼻整形。三、顱顏整形。四、胸部整形。五、植髮。六、削骨。七、拉皮。八、抽脂。九、生殖器整形。
  23.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前,應確實評估手術或處置之風險,並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該手術或處置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反應、救濟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前項同…
  24.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使用之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具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發給之藥品及醫療器材輸入或製造許可證明文件,並應製作紀錄及納入病歷,依法保存。
  25.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9條 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其屬全身麻醉或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重度鎮靜者,應有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在場,並於手術時親自執行麻醉業務;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鎮靜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之其他受麻…
  26.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2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以外之其他特定醫療技術者,其項目、醫療機構條件、操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一。
  27.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3條 醫療機構施行前條其他特定醫療技術,應符合醫療器材許可證記載之適應症。
  28.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4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設置特定醫療儀器之項目、醫療機構條件、操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二。
  29.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5條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前條特定醫療儀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醫療器材許可證記載之適應症。
  30.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七條第一項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規定如附表四。醫療機構施行前項附表四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應擬訂施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醫療機構名稱。二、第三十七條認證實驗室及施行地點。三、認證實驗室負責人及品質主管。四、檢測項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