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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35條 公共衛生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2.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3.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牙體技術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4.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2條 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5.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4條 …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6.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呼吸治療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7.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5條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居家呼吸照護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8.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9條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9.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21條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
  10.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22條 …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循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呼吸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11.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23-1條 …、容留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12.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23-2條 …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13.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24條 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14.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24-1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負責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居家呼吸照護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呼吸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15.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7條 …令、章程或其全國聯合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16.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8條 …,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17.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呼吸治療師,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18.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19.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物理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20.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物理治療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21.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1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
  22.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語言治療師。
  23.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2條 …部分退還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24.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3條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25.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4條 …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語言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6.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5條 …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27.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8條 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語言治療師證書。
  28.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9條 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之語言治療師證書。
  29.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40條 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語言治療所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該語言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30.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42條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