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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56 頁-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19條 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一、喪失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使用權利。二、建築物經相關機關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而處以停止供水、停止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三、違反第八條所定民宿…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0條 民宿經營者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者,應於核准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商業登記之負責人須與民宿經營者一致,變更時亦同。民宿名稱非經註冊為商標者,應以該民宿名稱為第一項商業登記名稱之特取部分;其經註冊…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1條 民宿登記事項變更者,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向交通部陳報。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2條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之規費;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者,亦同:一、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二、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二千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3條 民宿登記證、民宿專用標識牌遺失或毀損,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4條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前項保險範圍及最…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5條 民宿客房之定價,由民宿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前項之定價。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6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房間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光亮之處。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7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及客房配置圖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民宿專用標識牌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易見之處。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8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六個月。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9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0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1條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確保飲食衛生安全。二、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三、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並保持清潔。四、辦理鄉土文化認識活動時,應注重自然生態保護、環境清潔、安寧及公共安全。五…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2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3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4條 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5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四、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五、…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6條 …依相關法令辦理。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採聯合稽查方式辦理。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8條 民宿經營者,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暫停經營期…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9條 …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四、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獎勵或表揚民宿經營者。五、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六、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前,以經營觀光遊樂業務為目的,經依法核准計畫,尚未經依法核准經營者,得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免附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申請籌設者,原計畫之核准失其效力,應重新檢…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9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6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前項公共設施,如係私人投資興建且依本條例予以獎勵者,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三日公告並…
-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二、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四、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5條 …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7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2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3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