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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2.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3.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4.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5.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6.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7.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8.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9.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10.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11.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12.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
  13.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14.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5.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16.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17.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送移交人員收執,四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18.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收執,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9.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0.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21.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2.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23.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屆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24.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25.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26.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
  27. 行政民間參與文化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進行清算,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28.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6條 …銷毀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機關檔案銷毀之審核。四、機關檔案移交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五、機密檔案管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六、國家檔案移轉制度與徵集鑑選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七、電子檔案徵集制度與作業…
  29. 行政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8條 …新約未簽妥以前,繼續承擔受援責任,並不得擬轉讓之美援器材先行移交受讓人。(三)原受配人對於美援進口器材已付未付之價款、費用及損稅等,應開具清單連同有關憑證、帳目等向受讓人交代清楚。(四)如因特殊情形,美援進口器材經改配或…
  30.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者,其改制前檔案應移交該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前項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該上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