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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19 頁-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5條 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示輻射偵測證明。前項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每年及視實際狀況公告之。第一項之輻射偵測證明,應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團體開立…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9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經指定應申請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許可或發給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1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2條 …機關規定期限申請換發。前二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每年至少偵測一次,提報主管機關偵測證明備查,偵測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前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6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二、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7條 本章有關放射性物質之規定,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不適用之。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8條 …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三、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9條 …、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不從。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命令為一定之處理。四、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設施清理計…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1條 …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進行輻射作業。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許…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2條 …射防護安全標準且情節重大。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且情節重大。三、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3條 …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六、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4條 …定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條規定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三、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教育訓練。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認可及管理辦法。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0條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商品或建築材料。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4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依本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以辦法定之。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與其設施、輻射工作場所、已許可之輻射作業及已核發之人員執照、證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辦理補正或換發。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條 …控制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二、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指非位於放射性廢棄物產生場所同一廠界內而獨立設置之貯存設施。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4條 …於輻射工作場所內,為規範輻射作業、管制人員和物品進出,及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之地區,應劃定為管制區。管制區外,輻射狀況需經常處於監督下之地區,應將其劃定為監測區。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8條 管制區有放射性污染之虞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放射性污染:一、禁止將飲料、食物、香煙、化粧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攜入管制區。二、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三、人員離開管制區應實施放射…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9條 …定管制區之輻射監測措施。前項輻射監測應包括測定曝露程度、評定放射性污染、鑑定輻射及核種。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1條 …行情況,於監測區選適當地點及監測頻次,實施定期或連續性輻射及放射性污染監測。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4條 設施經營者應確保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表面,保有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註明有關核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設施經營者對輻射源應嚴格管制,以防止失竊及不當之使用。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7條 …施經營者應於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9條 …目,包括連續性環境直接輻射監測、累積劑量之環境直接輻射監測及放射性物質可能擴散途徑之環境試樣,且敘明試樣種類、取樣頻次、取樣地點(應以地圖標示)、取樣方法試樣保存、分析方法、偵檢靈敏度及相關參考文件。二、監測結果評估方法…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0條 前條第二項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預警措施,應敘明環境試樣紀錄基準、環境試樣調查基準。設施經營者執行環境輻射監測,發現監測值超過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應立即進行單位內部查證,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4條 …及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依下列規定:一、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應保存三年。當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數據大於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該分析數據應保存十年。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之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應完整保…
- 行政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第10條 …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二、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三、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輻射防護管理。四、規劃、督導各部門實…
- 行政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第2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2欄所列者。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3欄所列者。三、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