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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3-1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新申請建造或變更使用目的為專供小船所有人自用,不以客、貨運送、漁業或其他特殊使用為目的之小船,其總噸位不得逾五,且全船乘員最高限額應在十二人以下,並應設置可供搭載乘員之艙室…
  2.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驗船機構核發之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載文件(附表四),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
  3.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9條 …型櫃:指圍護貨物之容器非由相鄰船體結構或其一部分所構成者。其建造與裝置之目的,在求不因鄰近船體構造運動或承受應力而使該櫃亦可能承受任何應力。該型櫃並非船體完整結構之必要部分。二、整體型艙:指圍護貨物之容器係由船體之一部分…
  4.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3條 本規則適用於自發布日起建造之小船,現成小船經重大之修理或改裝時,航政機關得視該小船之現況,使其儘可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5.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條 …依規定申請檢查而不合格者,亦同。航政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建造中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小船所有人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6.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條 小船特別檢查,分建造中特別檢查及現成船特別檢查二種。建造中特別檢查,於新船建造中施行之。現成船特別檢查,於自國外輸入、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特別檢查有效期限屆滿時施行之。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
  7.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0條 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一併送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始得辦理。
  8.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4條 建造中特別檢查之小船,航政機關應先審核各種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檢查:一、船身檢查:(一)安放龍骨、艏艉柱材、底板肋骨及其他結構材時,所用各種材料及尺寸應與設計圖說相符,各部分連接及固著方法,應予堅固。(二…
  9.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9條 小船船體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一、船體應採適當材料建造,建造之各部分應良好有效。二、小船在距岸二十浬以外之沿海區域航行或作業者,應具有水密之全通甲板或與水密全通甲板相當之水密甲板。其以最大航速距岸來回需時未超過二小時者,得…
  10.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20條 …定,僅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日後安放龍骨之新建造小船。
  11.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8條 新建造之小船,應於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同時申請丈量。
  12.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9條 小船在外國建造或取得者,小船所有人應請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驗船機構丈量,未經丈量時,應以到達國境內註冊之港口,申請丈量。
  13.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3條 …量、發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水翼船在國外建造、取得或改建者,其檢查丈量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申請辦理。
  14.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12條 水翼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特別檢查:一、新船建造時。二、船舶購自國外時。三、變更使用目的或改建時。四、特別檢查時效屆滿申請換發證書時
  15.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16條 水翼船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航政機關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建造:一、主要規範說明書。二、營運計畫書。三、主要藍圖及計算書。四、其他必要之資料及圖說。
  16.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18條 水翼船建造期中,航政機關得派檢查人員在適當時間內進入水翼船建造或試驗場所施行檢查,以確認水翼船材料、工藝、工作情況、施工程序及佈置等係依照核定圖說施工。
  17.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1條 水翼船建造完成後,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航,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性能檢查,但同一船廠建造之同型船業經檢查合格者,得經檢查人員認可准予適當之寬免:一、船體重心及穩度試驗。二、速度試驗除按照一般船舶之試驗方法試驗外,應測計速度…
  18.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3條 現成水翼船首次特別檢查,依建造中特別檢查之規定辦理。
  19.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4條 水翼船施行建造中特別檢查或現成船首次特別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將「水翼船操作及保養手冊」送經航政機關審查後發交船長,並責由船長依手冊規定操作保養。
  20.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6條 現成水翼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水翼客船不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檢查:一、水翼船應進塢、上架、懸吊或頂高,使具足夠空間,對船底部構件、裝置、附屬物及水翼等,作徹底檢…
  2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4條 …構認為必要之其他資料及圖說。初次檢查包括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建造中及變更船種檢查。
  2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5條 …般資料(一)主要尺寸。(二)船速。(三)容積及載重量。(四)建造標準。(五)各級乘客人數及其配置。(六)船員人數及其配置。(七)穩定性能。二、船身部分(一)各部用材概況。(二)艙區劃分情形。(三)防火區劃及結構情形。(四…
  2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40條 客船建造完成,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試驗結果報告及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資料,應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定認可。
  2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77條 …五公分以上之空間。但本規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修正發布前建造或自外國輸入之客船,不在此限。五、最內之座位,其中心離通道邊不得大於二公尺。六、椅凳應予固定,使不因船舶之搖動而移動。
  25.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3條 …丈量、發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氣墊船在國外建造、取得或改建者,其檢查丈量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申請辦理。
  26.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11條 氣墊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特別檢查:一、新船建造時。二、船舶購自國外時。三、變更使用目的或改建時。四、特別檢查時效屆滿申請換發證書時。五、適航性有嚴重損害時。
  27.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15條 氣墊船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航政機關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建造:一、主要規範說明書。二、營運計畫書。三、主要藍圖及計算書。四、其他必要之資料及圖說。
  28.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16條 …(三)容積及載重量。(四)本身及滿載負荷之重量。(五)級別及建造標準。(六)搭載乘客者,其乘客人數及配置情形。(七)船員人數及其配置情形。(八)穩定性能。(九)耐風耐浪之性能。二、船身部分:(一)各部用材概況。(二)艙區…
  29.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19條 氣墊船建造期中,航政機關得派檢查人員在適當時間內進入氣墊船建造或試驗之場所施行檢查,以確認氣墊船材料、工藝、工作情況及佈置等係依照核定圖說施工。
  30.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2條 氣墊船建造完成後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航,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性能檢查。但同一船廠建造之同型船業經檢查合格者,得經檢查人員認可准予適當之寬免:一、船身重心查定試驗。二、最高速度試驗。三、迴轉及停止試驗,包括左右舷快速、慢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