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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05條 …加設管道間。五、不得貫穿任何防火構造分間牆及防火牆,並不得與建築物任何其他管道連通。六、轉向處應設置清潔孔,孔底距離橫管管底不得小於四公分,並設與管身相同材料製造之嚴密孔蓋。七、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八…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08條 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25-1條 昇降階梯之扶手上端外側與建築物天花板、樑等構造或其他昇降階梯等設備之水平距離小於五十公分時,應於上述構造、設備之底部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防夾保護板,以確保使用者之安全:一、防夾保護板應為六公釐以上無尖銳角隅之板材。二、其高…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33條 …、營業、教育或依其用途需要申請編列門牌號碼接受郵局投遞郵件之建築物,均應設置受信箱,其裝設方法及規格如下:一、裝設位置:(一)平房建築每編列一門牌號碼者,均應在大門上或門旁牆壁上裝設。(二)二樓以上及地下層之建築,每戶應…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34條 …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36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38條 建築物為收容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供建築物用戶自用通信之需要,配合設置單獨電信室時,其面積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建築物收容前項電信設備與建築物安全、監控及管理服務之資訊通信設備時,得設置設備室,…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38-1條 建築物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中央監控室,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機電設備空間,得與同編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及設備室合併設計:一、四周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及門窗予以…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條 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並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剛構必須按其束制程度及構材勁度,分配適當之彎矩設計之。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條 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條 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風力與地震力不必同時計入;但需比較兩者,擇其較大者應用之。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條 建築物構造之設計圖,須明確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並能達到明細周全,依圖施工無疑義。繪圖應依公制標準,一般構造尺度,以公分為單位;精細尺度,得以公厘為單位,但須於圖上…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條 建築物之結構計算書,應詳細列明載重、材料強度及結構設計計算。所用標註及符號,均應與設計圖一致。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8條 建築物構造施工,須以施工說明書詳細說明施工品質之需要,除設計圖及詳細圖能以表明者外,所有為達成設計規定之施工品質要求,均應詳細載明施工說明書中。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9條 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施工期間工程疑問不能解釋時,得以試驗方法證明之。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0條 靜載重為建築物本身各部份之重量及固定於建築物構造上各物之重量,如牆壁、隔牆、梁柱、樓板及屋頂等,可移動隔牆不作為靜載重。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1條 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予按實核計。建築物應用各種材料之單位體積重量,應不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材料,應按實計算重量。┌─────┬─────────┬─────┬────────┐│材料名稱│重量│材料名稱│重量│││…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6條 垂直載重中不屬於靜載重者,均為活載重,活載重包括建築物室內人員、傢俱、設備、貯藏物品、活動隔間等。工廠建築應包括機器設備及堆置材料等。倉庫建築應包括貯藏物品、搬運車輛及吊裝設備等。積雪地區應包括雪載重。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板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樓地板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車庫及停車場等類似場所每平方公尺…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條 …、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活載重。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1條 辦公室或類似應用之建築物。如採用活動隔牆,應按每平方公尺一百公斤均佈活載重設計之。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條 建築物構造承受活載重並有衝擊作用時,除另行實際測定者,按實計計算外,應依下列加算活載重。一、承受電梯之構材,加電梯重之百分之百。二、承受架空吊車之大梁:(一)行駛速度在每分鐘六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十,六十公尺以…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2條 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與其局部構材、外部被覆物設計風力之計算及耐風設計,依本節規定辦理。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條 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力,依下列規定:一、設計風力計算式:應考慮建築物不同高度之風速壓及陣風反應因子,其計算式及風壓係數或風力係數依規範規定。二、風速之垂直分…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4條 …外部被覆物之設計風壓及風力依下列規定:一、封閉式及部分封閉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中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之設計風壓應考慮外風壓及內風壓;有關設計風壓之計算式及外風壓係數、內風壓係數依規範規定。二、開放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5條 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之控制依下列規定:一、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容許尖峰加速度值:為控制風力作用下建築物引起之振動,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應予以限制,其容許尖峰加速度值依規範規定。二、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之計算:最…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8條 …書及統計分析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耐風設計。前項統計分析報告書,應包括風速統計紀錄、風向統計分析方法及不同風向五十年回歸期之基本設計風速分析結果等事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第一項基本設計…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9-1條 建築物施工期間應提供足夠之臨時性支撐,以抵抗作用於結構構材或組件之風力。施工期間搭建之臨時結構物並應考慮適當之風力,其設計風速得依規範規定採用較短之回歸期。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條 建築物之耐風設計,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得進行風洞試驗。進行風洞試驗者,其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得以風洞試驗結果設計之。風洞試驗之主要項目、應遵守之模擬要求及設計時風洞試驗報告之引用,應依規範規定。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1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