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予按實核計。建築物應用各種材料之單位體積重量,應不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材料,應按實計算重量。┌…
- 第12條屋面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屋面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第13條天花板(包括暗筋)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天花板,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第14條地板面分實舖地板及空舖地板兩種,其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地板面,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第15條牆壁量重,按牆壁本身及牆面粉刷與貼面,分別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牆壁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第16條垂直載重中不屬於靜載重者,均為活載重,活載重包括建築物室內人員、傢俱、設備、貯藏物品、活動隔間等。工廠建築應包括機器設備…
- 第17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板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
- 第18條承受重載之樓地板,如作業場、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
- 第19條作業場、停車場如須通行車輛,其樓地板之活載重應按車輛後輪載重設計之。
- 第20條辦公室樓地板須核計以一公噸分佈於八十公分見方面積之集中載重,替代每平方公尺三百公斤均佈載重,並依產生應力較大者設計之。
- 第21條辦公室或類似應用之建築物。如採用活動隔牆,應按每平方公尺一百公斤均佈活載重設計之。
- 第22條陽台欄杆、樓梯欄杆、須依欄杆頂每公尺受橫力三十公斤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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