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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國外機構,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電子票證之機構。
  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1條 …全政策應經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由其負責人簽署。二、前款資訊安全政策應對所有員工及相關外部各方公布與傳達。三、應訂定資訊作業相關管理及操作規範。四、第一款資訊安全政策及前款管…
  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3條 …(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或未設董(理)事會者,應由其負責人簽署。
  4.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4條 …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但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受託或銷售機構以第二條商品為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
  5.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6條 …項所稱分公司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第一項所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境內母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本會核准設立且對外國金融控股公司…
  6.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7.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4條 …左列事項:一、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有條約或協定者,從其條約或協定之規定。二、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三、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四、與中央…
  8.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5條 …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9.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7條 …之本息、淨利及技術報酬金。六、其他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具有高級科技,可提升工業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經專案核准者,得逕以其所得之前項各款外匯抵付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所需支付之外…
  10.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8條 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11.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9條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12.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12條 外國票據、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13.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13條 …接洽業務費用。四、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關及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贍養其在國外家屬費用。五、外國人及華僑在中國投資之本息及淨利。六、經政府核准國外借款之本息及保證費用。七、外國人及華僑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之報酬金。八、經…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前項所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銀行)、信用合作社…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分行,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一、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但該業務不符臺灣地區金融法令規定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二…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融業務分行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之授信總餘額,加計其對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法人辦理授信業務且授信額度或資金轉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使用之總餘額,不得超過第三地區分支…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1條 …地區銀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業務往來,應具備完善之風險管理機制,並確實評估各交易之風險,以保障資產安全。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外匯業務往來;其範圍比照指定銀行得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但匯出及匯入款業務不包括未經許可之直接投資、有價證…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司,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之業務往來。前項業務往來對象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者,比照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往來;往來對象未取得臺…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0條 …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管理之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0條 大陸銀行分行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對外國銀行分行管理之規定。
  22. 行政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第6條 輸出入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分行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23. 行政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第6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在臺分行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24.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益人身分之規定。1.我國政府機關。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3.外國政府機關。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
  25.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4條 …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九、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
  26.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8條 …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27. 行政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9條 …異常者。六、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七、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執行交易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28.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5條 …總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船長五年以上者。六、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海事公證人執業證照或證明文件者。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者,僅得執行與其本業有關之公證人業務;具備前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
  29.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9條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前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公證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30.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