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79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8 / 27 頁
  1.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總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情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
  2.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總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之。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
  3.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本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得免通知投資人。前項公告日至變更或終止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總代理人終止代理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
  4.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辦理該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信託業或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
  5.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業務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信託業法第四…
  6.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7.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2條 境外基金機構對總代理人之委任及總代理人對銷售機構之委任,均應以書面為之。依前項委任所簽訂之總代理契約及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銷售機構得與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共同簽訂銷售契…
  8.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3條 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其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一、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不得超過本會所訂定之比率。二、境外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三、境外基金投資大陸…
  9.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該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二十億美元或等值…
  10.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5條 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其保管機構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前項保管機構無信用評等者,得以所屬集團公司之信用評等替代之。
  11.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6條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本會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並進行交易:一、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但因金融主管機關雙邊或多邊合作下所募集發行,其基金註冊地,不在此限。二、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
  12.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6-1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本會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訂定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
  13.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條 境外基金除依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報)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一、符合第九條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資格條件證明文…
  14.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1條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募集及銷售,並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五…
  15.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2條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總代理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
  16.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7-3條 總代理人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總代理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
  17.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18.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 總代理人首次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檢具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名單等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始得募集及銷售。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新臺幣掛牌者…
  19.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0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報)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二、該基金註冊國之法令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顯低於我國。三、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
  20.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1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暫停該基金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書件有虛偽不實。…
  21.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2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各款情事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向本…
  22.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3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受理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款項之收付,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收付。二、境外基金機構授權總代理人以境外基金機構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設置基金專戶辦理款項之…
  23.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4條 總代理人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應以投資人名義為之。但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之者,不在此限。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
  24.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6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及銷售之日期及文號。二、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名稱。三、總代理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25.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7條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更新或修正,總代理人應將其中譯本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26.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8條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27.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9條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應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予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不在此限。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總代理人、境外基金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保…
  28.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9-1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即通知投資人。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
  29.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0條 …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二、與投資人為投資境外基金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三、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四、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未經投資人…
  30.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1條 …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除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本會得命令境外基金機構限期更換總代理人。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時,本會除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限期更換總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