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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68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38-1條 …第二百五十九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及設備室合併設計:一、四周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及門窗予以分隔,其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裝修為限。二、應具備監視、控制及管理下列設備之功能:(一)電氣、電力設備。…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條 …編規定之材料容許應力及基土支承力,如將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合併計算時,得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相關設計規範規定予以增加。但所得設計結果不得小於僅計算垂直載重之所得值。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1條 以木材構造之建築物或以木材為主要構材與其他構材合併構築之建築物,依本章規定。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行政建築法 第11條 …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
- 行政建築法 第44條 …;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4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11條 …作十年以上,或擔任其主管五年以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年資得合併計算。第九條第二項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之評估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為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3條 …本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前項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規定,於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39-1條 …規定,留設三公尺以上前院、後院或側院。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應合併檢討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各建築物得個別檢討有效日照: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向鄰接道路者,其北向道路寬度…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條 …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減設表列規定之三輛停車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17條 …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者,其樓地板面積免合併計算。四、旅館、設有病房之醫院、兒童福利設施、公共浴室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五、學校。六、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場、陳列館、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1條 …出入口總寬度之二分之一,專用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六、緩衝區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應挑空至地面層。地面層挑空上方設有頂蓋者,其頂蓋距地面之淨高應在三公尺以上,且其地面以上立面之透空部份應在立面周圍面積三…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4條 …度不得小於該通道之寬度。該末端設有二處以上出入口時,其寬度得合併計算。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5條 …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依前二款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得以坡道代替之,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表面應作止滑處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3條 …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縮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其認定原則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臨建築線或基地內…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3條 …,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6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之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8條 …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9條 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
- 行政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7條 …或指定、第二項之會商及前項通知,得與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合併為之。前五項規定於投資開發案件為綜合性事業或無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準用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4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8條 …依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自行出售或由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分配之。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徵收前原土地面積之協議地價發給現金補償。前項土地如在農地…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8條 …機關,於發還抵價地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領回之抵價地。其為合併分配者,抵押權之登載,應以區段徵收前各宗土地之權利價值,計算其權利範圍。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統籌興建建築物分配時,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改依同條項規定申請合併或自行出售。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12條 …第一項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併數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後,依前項規定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1條 …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其為合併分配者,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登載,應以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或各幢(棟)建築物之權利價值,計算其權利價值。土地及建築物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9條 …人。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16條 …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3條 …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3條 …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定。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市)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