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8 / 35 頁-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義務人徵收費用時,其費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輸入應施檢疫物之檢疫,得對應施檢疫物予以標識後放行。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14-1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檢查、查閱或查詢。二、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產地檢疫。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於剖檢之動物,應作詳細之剖檢紀錄,該紀錄應載明其病部、病狀、診斷之病名與實施期間、地點、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輸入人並得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檢疫動物死亡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載明其動物原記品名、…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輸入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應受隔離檢疫之動物,應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填具動物檢疫申請書,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領動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洽海關通行,憑證將動物運往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俟隔離期滿,再憑換領動…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申請動物輸出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向當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必要時並將動物運送至指定動物隔離場所留檢,俟隔離期滿,再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所簽發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運送至動物隔離場所留檢之動物,應即個別編號,進行下列二項檢查:一、健康檢查:受檢動物進入隔離場所後,應即查核名稱、用途、來源、預防注射、旅運情形,並實施健康檢查一次,除核對品種、年齡、性別、毛色、特徵外,測定體重、脈搏、…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隔離檢疫之動物,隔離期滿輸入人不提領者,自期滿之翌日起,每日增收作業費二分之一;期滿後十四日仍未提領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代理人繳清作業費及墊款,並通知其持憑動物檢疫證明書向海關申辦結…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指下列處置方式:一、有傳播病原體之可能者,立即撲殺燒燬。二、動物屍體經剖檢診斷無利用價值者,立即燒燬。三、應指定屠宰場屠宰者,其屠宰後之局部肢體或器官,未符合衛生檢查相關法令者,應予廢棄,並監督燒燬或加工化製。四、有待確…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動物檢疫人員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登臨輸入檢疫物之車、船或航空器執行檢疫時,應將動物檢疫臨檢申請書交由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填具,並詢問有關檢疫事項,必要時得查閱其航行日誌或其他有關文件,製作臨檢紀錄表…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動物檢疫人員依前條規定臨檢發現輸入之動物罹患動物傳染病時,得責令並監督該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將該批罹患動物拋棄於距海岸十二浬以外之海域或監督撲殺燒燬之,並將該車、船或航空器予以消毒。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輸入國主管機關要求檢附我國之動物檢疫證明書者,指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出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輸出檢疫時,提出記載輸入國政府有需要動物檢疫證明書之文件。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時將動物傳染病發生情形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定書、表、紀錄、憑證、證明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或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定之。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之動物及物品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致死、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第3條 …)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二、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三、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評價基準再除以一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乳牛流(死)產每件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評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調查公布。二、…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3條 清除口蹄疫使用疫苗應達到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口蹄疫參考實驗室以中和抗體試驗(VNT)方式執行陸生動物診斷試驗及疫苗手冊(ManualofDiagnosticTestsandVaccinesforTerrestrialAnim…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4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申請逐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但因緊急防疫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簡化相關檢驗程序。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5條 口蹄疫疫苗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緊急輸入者,輸入時須檢附輸出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簽發之許可製售文件、原疫苗製造廠檢驗成績書及其他指定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檢驗其品質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7條 …用且於使用前經充分清洗及消毒之注射針筒及針頭。二、注射不同欄動物或再度抽取疫苗時,應更換針頭,且不得將不同種類之疫苗混合後接種。前項第一款之消毒方式為煮沸者,應煮沸達十分鐘以上。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9條 口蹄疫疫苗為不活化疫苗者,使用時應充分振盪均勻後,於偶蹄類動物耳後頸部或其他適當部位,以肌肉注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標籤仿單記載之方式接種;且針頭大小及長度應適當,以避免疫苗溢出體外。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1條 偶蹄類動物除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外,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口蹄疫免疫注射,其免疫時機及次數如下:一、豬隻約於第十二週至第十四週齡間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二、牛、羊及鹿約於第四月齡及第十二月齡各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豬、牛、…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1-1條 …關(構)簽訂之契約書或訂購證明文件,並加註用途目的,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核准者,得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或訂購之日起算一年內免予注射豬瘟、口蹄疫疫苗:一、場所位置未與其他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緊鄰,且未處交通要道上。二、場所內…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偶蹄類動物,應分別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請執業獸醫師(佐)注射或在其監督下注射豬瘟或口蹄疫疫苗。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由執業獸醫師(佐)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豬瘟及口蹄疫之免疫情形報當地…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3-1條 為清除口蹄疫,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4條 停止注射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之動物或區域,其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不得使用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但因緊急防疫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5條 動物防疫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使用情形,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動物防疫機關為執行豬瘟及口蹄疫之清除措施,必要時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所飼養之偶蹄類動物進行標示,供動物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