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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 200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條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1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條 基地之一部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部分(包括騎樓面積)之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一、基地之一部份,其境界線長度在商業區有二分之一以上,在其他使用區有三分之二以上臨接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並依左表計算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6條 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扶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一、樓梯之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十五公分以下,且級深在三十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二…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5-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條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空氣音隔音設計,其適用範圍如下:一、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客房或醫院病房之分間牆。二、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三、昇降機道與第一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間牆,及與前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四、第一款及…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1條 本節建築技術用詞,定義如下:一、隔音性能:指牆壁、樓板等構造阻隔噪音量之物理性能。二、機械設備:指給水、排水設備、消防設備、燃燒設備、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發電機、昇降設備、汽機車昇降機及機械停車設備等。三、空氣音隔音指標…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2條 分間牆、分戶牆、樓板或屋頂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隔音之構造,牆壁應自樓板建築至上層樓板或屋頂,且整體構造應相同或由具同等以上隔音性能之構造組合而成。管線貫穿分間牆、分戶牆或樓板造成空隙時,應於空隙處使用軟質填縫材進行密封填塞…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3條 分間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4條 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二公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5條 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二、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最大厚度在二十四公分以上。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6條 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7條 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6條 垃圾排除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垃圾排除設備包括垃圾導管及垃圾箱,其構造如左:(一)垃圾導管應為耐水及不燃材料建造,其淨空不得小於六十公分見方,如為圓形,其淨空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導管內表面應保持平整,其上端突出屋頂至少…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0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0-1條 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1條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下列規定:一、車道之寬度:(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二、車道坡度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2條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二、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供停車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三、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3條 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4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5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7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8條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9條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建築物使用類組│應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6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6條 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D類、B-1組、B-2組、B-4組、F-1組、H-…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96條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二、通達六…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96-1條 三層以上,五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6條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