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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 200 頁-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5-1條 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0條 專利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應以電子郵件或專利專責機關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不另以紙本送達之。專利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方式通知失敗者,應依前項規定之方式再通知一次。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0-1條 使用人使用約定帳號扣繳方式進行線上繳費,若因帳戶餘額不足無法扣繳成功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告知使用人補繳之期間及方式。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1條 專利電子申請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除依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檢送原本、正本或證據外,得以專利專責機關規定之電子檔代之。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檢送電子檔者,應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行通知使用人檢送第…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2條 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同時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一份。設計專利申請案依本法規定提出之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以電子方式申請者,…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3條 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時,應立即於其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告之。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條 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但使用人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訊息,實際未完成傳送程序者,視為已送件或已繳費。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1條 使用人為專利電子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之:一、專利電子申請文件電子檔超過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限制。二、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而依第十三條規定公告。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2條 依前條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所為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收受之時間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但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電子傳…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條 專利專責機關收受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專利專責機關對所收受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及其複製本之儲存與管理,應確保真實、完整及機密。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1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送達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案件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前項同意,由專利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2條 專利專責機關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下載該電子公文。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代理人,若其中一人同意電子送達,則不另行寄送紙本公文。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受送達人,任一受送達人均…
-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
- 行政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0條 專利專責機關辦理國家發明創作獎之作業應公正、公開,不受任何組織或第三人之干涉。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1條 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以下簡稱評選審議會)。評選審議會置評選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主任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2條 評選審議會會議由主任評選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評選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評選委員指定或評選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3條 評選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評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4條 評選審議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以專利專責機關名義為之。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5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二、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三、決選:評選審議…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5-1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者,得由評選審議會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前項加分標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6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為之。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6-1條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者,得於接獲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評選結果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查。但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應由參選者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料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7條 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之四年內,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獎之獎項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該參展品之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之補助。前項經費補助如下:一、亞洲地區:…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8條 專利專責機關得辦理國家發明創作展。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9條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之得獎者,其專利權經撤銷,或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有抄襲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助。
-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21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項數、獎金額度、參選須知、報名書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 行政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