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9 / 200 頁-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5條 公民營事業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其租售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公民營事業於建築物未完成興建前辦理租售業務者,應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7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金,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於完成簽約後,將所繳土地預約金,無息發還;如逾簽約期限未完成簽約手續者,其所繳交土地預約金,解繳國庫,不予發還。公民營事業投資…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8條 公民營事業應於接獲核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與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申請登記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得延展三十日。前項…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應於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建築許可,於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並按預定承租公有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1條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租售價格辦理租售;其租售價格如超出原訂租售價格時,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重新審定。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2條 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園管局或分局應擬訂甄選文件,公告十四日以上,徵求公民營事業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參與甄選,並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3條 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未依第八條規定期限,完成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手續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邀請次優之公民營事業遞補或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4條 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按開發成本加計銷售利潤後,訂定合理租售價格;其合理租售價格及估算標準並應詳載於投資興建計畫書內。前項計列為開發成本之項目如下:一、規劃、調查費用。二、開發興建工程…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違反前條租售價格規定,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依約定終止土地租約及解除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其土地上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得依開發成本分五年買回。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6條 公民營事業因未按核准進度開發,其增加支出之開發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公民營事業之事由,經報園管局或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7條 公民營事業應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開發成本辦理規劃、興建事宜;於施工期間,並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送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施工完成之結算,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前項開發成本如有變動,應依專業機構之設計預…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8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經園管局或分局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 行政商業登記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 行政商業登記法 第6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
- 行政商業登記法 第1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將其事由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
- 行政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園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三、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五、園區管理費收入。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九…
- 行政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六、其他有關支出。
- 行政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 行政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藥公司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支出,於費用發生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本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公司依…
- 行政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三條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支出年度順序,依序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開始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生技…
- 行政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於辦理支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支出項目填報,檢附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支…
- 行政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生技醫藥公司,其申報之支出,經查明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處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有虛報或浮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致短繳自繳稅款而核定補繳者…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指有關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減資、擴廠、撤資或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及廢止等投資事項之管理。區內事業申請前項投資事項,應檢具投資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附表所定之標準。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第4條 投資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業內容。二、市場與行銷模式。三、營業內容。四、財務計畫。五、建廠、擴廠及投資期程規劃。六、投資效益。七、環保事項。八、其他相關事項。區內事業得視申請內容,增減前項之載明事項,並得補充說…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第5條 園管局為審查投資計畫及意見徵詢,應成立審查小組。區內事業投資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作成決議後,由園管局核定執行。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園管局另以要點定之。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第6條 區內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其投資事項。投資計畫已載明完成期限並經核定者,依該計畫內容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小組作成同意之決議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得延長投資計畫之…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第7條 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如有未依核定之投資計畫經營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其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前項改善或變更計畫經園管局或分局認須再修正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通知並限期一個月內完成修正。第一項之區內事業有…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第8條 區內事業應於原核定投資計畫經撤銷或廢止後,辦理遷出園區作業,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變更、解散、廢止登記或其他相關作業。前項區內事業如涉保稅業務,應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