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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 200 頁-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29條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一、結婚對象有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之虞時。二、被收養人有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虞時。三、違反其他法規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規定之虞時…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37條 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許可: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二、醫療機構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執業人員犯第三十條之罪,經判刑確定。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
- 行政人工生殖法 第39條 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核准從事人工生殖之醫療機構,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人工生殖;其有違反者,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
-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5條 …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但通勤列車,不在此限。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
-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5-1條 …哺(集)乳設施;其大型戶外活動人數、條件、類別及相關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6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前項檢查或抽查,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7條 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
-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9條 …定,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設置哺(集)乳室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
-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10條 …條之一規定,未將哺(集)乳室設為獨立空間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行政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2條 …下:一、依本法第七條醫事人員報告得知罕見疾病之病人。二、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具有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者。前項第二款所稱罕見遺傳疾病缺陷,指罕見疾病病人具有源自親代之異常基因,或自身之基因突變,致有遺傳後續世代之虞者。
-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3條 …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同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五年;必要時,並得以電子方式儲存之。
-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派遣專業人員訪視病人或其家屬時,應依各該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告知下列事項:一、對生長發育可能產生之影響。二、對生育及其子女可能產生之影響。三、對日常生活與生活環境及飲食可能產生之影響。四、對就學、就業可能產…
-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心理支持服務事項:一、疾病適應之增進。二、自我認同能力之提升。三、家庭及人際關係之增進。四、安排病友團體之支持。五、心靈或悲傷之輔導。六、其他心理支持之服務。
-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生育關懷事項:一、遺傳及相關檢查之諮詢。二、生育之諮詢。三、其他必要之諮詢與關懷。
-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照護諮詢事項:一、醫療補助之資訊。二、取得特殊營養食品之資訊。三、緊急需用藥物之資訊。四、國外接受治療或國際代行檢驗之國際醫療合作之資訊。五、國內檢驗服務之資訊。…
-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本辦法所定服務事項,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到宅服務。二、電話服務。三、轉介醫事機構或罕見疾病相關專業機構、團體。四、不含個人資料之網路資訊查詢服務。五、其他必要之服務。
-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本辦法所定服務事項時,除網路資訊查詢服務外,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必要時,並得以電子方式儲存之。
-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四條至前條事項,委託相關醫事機構或罕見疾病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之獎勵,及其人力培育、研究與設備所需經費之補助,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前項甄選,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需要,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3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在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時,申請獎勵或補助:一、教學醫院。二、大學校院、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三、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5條 …費內容、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其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之核定,並以書面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或補助事項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預算支應。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罕見疾病,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本法所稱罕見疾病藥物,指依本法提出申請,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主…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4條 …物之審議。七、其他與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之諮詢。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代表、醫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中委員名額,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具罕見疾病臨床治療、照護經驗或研究之醫事學者專家;單一性別不得少於…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7條 醫事人員發現罹患罕見疾病之病人或因而致死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報告或發現具有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者,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應派遣專業人員訪視,告知相關疾病之影響,並提供病人及家屬心理支持、生育關懷、照護諮詢等服務。前項服務之內容、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