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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8 / 200 頁- 行政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6條 重要濕地之評選,應就下列情形綜合評估後,依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評定其等級:一、生物多樣性:(一)生態系完整程度,包括棲地、物種之重要性及多樣性、是否有外來入侵種。(二)保育類物種及其關鍵性。二、自然性、代表性及特殊性…
- 行政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6條 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縣(市)共同管道單行規章之訂定。二、縣(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三、縣(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縣(市)共同管道建設。五、其他有關縣(市)共同管道事項。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6條 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
-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6條 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非營利私法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租用公有社會住宅,其租用規模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決定之。公有社會住宅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採公開申請方式,超過一家申請者,得由主管機關以評選方式辦理。
- 行政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6條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申請時修繕住宅之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逾十年,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辦理建物登記。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
- 行政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受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配偶及原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予以建檔…
- 行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6條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申請日前二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二、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之專業團體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審查業務時,應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許可。
-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工程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一、水源之種類、水量及水質。二、淨水之方法。三、設計年限。四、設計給水人口與給水量。五、各項設備之構造與機能分析。六、配水設備之水力分析。七、設計圖…
-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6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為實施區域供水或統一經營,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證,應限期繳銷,由改組後成立之自來水事業申請換發專營權證。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如延不繳銷專營權證,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主動註銷之。應歸…
-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6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書、專營權證及自來水事業執照之格式由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訂定之。
- 行政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第6條 執行機關或協辦機關以外之機關辦理國土利用相關現況調查結果,得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分級分類,將其成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6條 接受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居住之住宅,每戶最大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各地區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農舍面積規定。前項面積之計算,以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之登記為準;受租金…
- 行政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16條 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二、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
- 行政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變更公聽會之時間或地點。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變更,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6條 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向評估機構申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經性能評估後,評估機構應發給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為辦理既有住宅性能評…
-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評估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評估機構。
-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承受之房屋或土地案件,本部得自行或會同金融主管機關辦理查核追蹤,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因業務或研究需要申請批次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送彙整發布機關核准後,依規定付費使用資料。
- 行政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貼機關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二、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條 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