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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利師法 第13條 非領有專利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利師名稱。
  2. 行政專利師法 第14條 外國人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時,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應遵守我國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
  3. 行政專利師法 第15條 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主。
  4. 行政專利師法 第16條 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5. 行政專利師法 第17條 專利師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設之。專利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6. 行政專利師法 第18條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7. 行政專利師法 第19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8. 行政專利師法 第21條 專利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
  9. 行政專利師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應設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專利師懲戒事件;其組織、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專利師法 第32-1條 專利師將其專利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師證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1. 行政專利師法 第33-1條 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2. 行政專利師法 第37-1條 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或廢止,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或僱用專利代理人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未取得…
  13. 行政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師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0條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
  15. 行政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1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退還: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情事。二、於測驗時舞弊。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四、請假及曠課之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或曠課時數達二十分之一。前項…
  16. 行政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
  17. 行政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3條 受訓人員訓練合格後,由專利師公會發給本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18. 行政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0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發送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21.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1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審議程序。
  22.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2條 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23.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3條 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地址、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二、行為時執業處所名稱、地址及專利師證書字號。三、懲戒之案由。四、決議主文。五、事實理由…
  24.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4條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25.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5條 懲戒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專利專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6.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專利師證書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之發明專利,每件每年專利年費如下: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五千元。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八千元。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經核准之新型專利,每件每…
  30. 行政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