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7 / 200 頁- 行政光碟管理條例 第18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仍未申請補辦者,應按次連續處罰並繼續限期申請補辦,至其申請補辦為止。違反第六條…
- 行政光碟管理條例 第19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 行政光碟管理條例 第21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
- 行政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七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 行政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10條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海關應依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前項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廢止查扣者,海關得取具代表性貨樣。
- 行政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向海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擔保,應敘明其事由,有下列文件者,並應檢附之:一、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影本。二、達成和解之和解書影本…
- 行政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施行。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5-1條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0條 商標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應以電子郵件或商標專責機關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不另以紙本送達之。商標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方式通知失敗者,應依前項規定之方式再通知一次。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1條 商標電子申請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除依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檢送原本、正本或證據外,得以商標專責機關規定之電子檔代之。證明文件依第一項規定檢送電子檔者,應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行通知使用人檢送…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2條 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申請註冊以電子方式申請者,其應檢送之商標圖樣及商標樣本,應符合商標專責機關規定之格式。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3條 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時,應立即於其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告之。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條 使用人向商標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1條 使用人為商標電子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之:一、商標電子申請文件電子檔超過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限制。二、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而依第十三條規定公告。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2條 依前條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所為之送達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收受之時間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但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於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準用之…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條 商標專責機關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商標專責機關對所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及其複製本之儲存與管理,應確保真實、完整及機密。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1條 商標專責機關應送達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案件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前項同意,由商標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2條 商標專責機關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下載該電子公文。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代理人,若其中一人同意電子送達,則不另行寄送紙本公文。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受送達人,任一受送達人均…
- 行政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
- 行政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之。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利師法 第1條 為維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強化從事專利業務專業人員之管理,建立專利師制度,特制定本法。
- 行政專利師法 第10條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 行政專利師法 第11條 專利師受委任後,應忠實執行受任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行政專利師法 第12條 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 行政專利師法 第12-1條 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