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7 / 200 頁-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8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部分結構用鋼材及其他材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99條 貨物裝卸設備木質結構部分,應選用無邊材、無有害節瘤、無傾斜狀纖維、無裂疵、無腐朽及無其他缺點之良質木材。並經充分之乾燥。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0條 貨物裝卸設備鋼質結構部分採用熔接接合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採電弧熔接。二、熔接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三、熔接場所之氣溫不得低於攝氏零度。但母材經事先預熱者不在此限。四、熔接部分應良好無疵,外表整齊、不得有含渣…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1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孔,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二、不得有迴紋或裂紋。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2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及螺釘等,應具有措施以防止鬆開或脫落。但採強力螺栓以摩擦接合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4條 貨物裝卸設備所使用之鋼索,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5條 貨物裝卸設備各絞機應具有有效之剎車裝置並應妥予固定安裝,不得有上浮、偏倚或搖曳等狀況。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6條 貨物裝卸採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者,其貨物裝卸設備除適用本編之一般規定外,應適用左列規定:一、除應決定雙吊桿聯合作業時之安全工作荷重外,應適當考慮各該吊桿及其附屬裝置單獨旋轉作業時之能力。二、應將貨物裝卸設備佈置、吊桿頂端及…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7條 貨物裝卸設備及其零件如係採用各國國家標準或各國驗船機構之標準規格者,得經考慮認可。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所有貨物裝卸設備零件應依左表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不得有損害或變形: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09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整體,應依左表施行保證荷重試驗,試驗後應檢查各部分並不得有損害或變形。┌────────────────┬─────────────┐│貨物裝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保證荷重│├─────────────…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0條 …吊升重物或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施行之。但新安裝之貨物裝卸設備第一次試驗時,應以限吊升重物之試驗方法之。以吊升重物之方法試驗者,重物吊起後,吊桿或吊臂應分別向兩方面轉動至最遠位置。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試驗者,吊桿或…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1條 貨物裝卸設備整體施行保證荷重試驗時,應同時試驗絞機之剎車裝置,保證荷重能於任何位置停住。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2條 可採用雙吊桿作業系統之貨物裝卸設備,以吊升重物施行整體保證荷重試驗時,其兩吊桿頂端應使位於核定之雙吊桿作業設計位置,先藉任一吊桿之起貨索將保證荷重吊升至核定之吊貨鈎距甲板之高度,再沿甲板平行移動至另一吊桿,由原係鬆弛之起…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5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定期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一、以熟鐵製供貨物裝卸用之鏈(固定於吊桿之桿端拉鏈及永久固定於滑車者除外)、環、吊鈎、接環及轉環等依左表規定之期限施行韌化處理:┌──────────────┬──────┬────…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6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一、前條規定之檢查。二、滑車插銷之拆卸檢驗。三、絞機、起重機、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經檢驗人員認為必要部分之拆解檢查。四、貨物裝卸設備及其附屬裝置之整體,依第三章之規定施行保證荷重試…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7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臨時檢查,除經檢驗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依第三章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並於試驗後詳細檢查各部分外。所有換新、修理或改裝部分之貨物裝卸零件,均應依照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施行保證荷重試驗。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19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各部分,應依左列規定標誌之:一、每一吊桿或起重機根部應以白色或其他適當顏色明顯標示各該貨物裝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SWL,使用安全工作荷重時所准許之吊桿與水平最小角度或起重機之最大可及半徑及半徑及其試驗日…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20條 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於國內航線現成船上之現有貨物裝卸設備於申請檢查時,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提供圖樣及計算書確有困難者,得免之。其整體安全工作荷重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關之核定。前項整體安全工作荷重,不得超…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23條 船上高溫多濕之工作處所,應具有保持通風換氣及調節溫濕度之設備。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條 …八、設計壓力:指於計算完整穩度和破損穩度時,假設各水密結構或設備應承受之靜水壓力。十九、艙壁甲板:客船係指主艙壁及船殼水密艙壁艙區劃分長度範圍內任何一點所達到之最高一層甲板,以及在本規則中規定之破損狀況下泛水之任何階段,…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條 …包含具有乙型乾舷之混合油輪。二、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三、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四、外海補給船之設計及建造準則。五、特種目的船安全章程。六、載重線國際公約,規則二十七破損穩度要求。但…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4條 在雙重底內設置之水井,與各艙之排水設備等相連通時,水井之深度,不得超過雙重底中心線上之深度減去五百毫米。但位於螺旋漿推動船舶軸道之後端者,得延伸至外底。前項水井以外之其他各井,經航政機關確認其佈置與本節所規定之雙重底具有…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3條 …進行沖水試驗。本試驗應在船身裝配之最後階段為之。對機械、電子設備絕緣或艤裝設備造成損壞而無法進行沖水試驗時,應對焊道進行澈底之檢查,必要時輔之以染色滲透、超音波滲漏試驗或等效之試驗方法進行,並應對水密艙進行澈底檢查。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5條 …以最後或中間泛水階段承受之水頭施行水壓試驗。有損壞絕緣或艤裝設備之虞而無法對個別進行試驗時,應在安裝前進行原型試驗。安裝方法及程序應與原型試驗相對應。在船上裝設後,應檢查艙壁、門框及門間之位置。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9條 …有其他有效抽排裝置之處所外,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有效水抽排設備以抽排任何水密艙中的水。一、冷藏艙應設置有效之抽排裝置。衛生泵、壓載泵及通用泵與水抽排系統連接者,均可視為獨立動力艙底泵。二、用於煤艙或燃油貯存艙櫃內及其下…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0條 客船應具備水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7條 …,或自任一艙區進入另一艙區。二、深水艙之水及壓載水水管應裝置設備以防止水與海水逆流浸漫貨物,或經由水管而排出壓載水。三、水吸水管之設置,應防止於任何艙區內因折斷、碰撞及擱淺受損而發生浸泛。吸水管之任何部分靠近船邊達客船寬…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5條 …之證明文件。五、預定訓練水域及使用土地與建築物位址。六、訓練設備明細項目。七、預估每年成本及擬收取之每學員費用。八、土地及建築物之登記簿謄本。但該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目的者,得免提出。九、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同意書。…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8條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六款所指訓練設備明細項目包含訓練用船艇、課堂教室、適量桌椅、掛圖、模型、書刊、影帶及多媒體教學設備等。前項訓練用船艇規格如下:一、自用動力小船:全長應達五公尺以上。二、營業用動力小船及遊艇:全長應達十公尺…